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2號令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交通部交郵字第0960085008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交通部交郵字第1000010613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交通部交郵字第11050105901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1449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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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及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