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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1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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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消息]木柵郵局新購土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公開標租案

  • 發布單位:台北郵局
  • 發布時間:112/02/01
  • 閱次:1652

木柵郵局新購土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公開標租案

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3小段地號284-3等4筆土地,面積1,894平方公尺。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第三種商業區。
三、標租標的使用限制:停車場
四、投標資格及限制:
(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依法登記之法人(限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有停車場經營者)、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103條限制規定者,始得參加投標。
(二) 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標租底價、租期及履約保證金:
(一) 標租底價: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壹拾捌萬元整。
(二) 租期:自起租日起算共計3年,租期屆滿得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經雙方協議後另訂立契約。                                        
(三) 履約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六、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一) 押標金金額:5萬元整。
(二) 押標金限以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繳納。(以上票據應填寫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三) 投標廠商應將前款押標金票據連同投標文件一併裝入資格文件封內寄送本公司,不得使用本票或現金繳納,其餘事項詳本案投標須知。
七、領取投標文件:
(一) 自112年2月1日(星期三)起至112年2月20日(星期一)止,可親自於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勞安科庶務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4樓,電話:02-23114331轉6740)不具名憑已繳交招標文件費用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費用每份200元整,應先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台北郵局,帳號:01494916)。
(二) 如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台北郵局,帳號:01494916號,將劃撥存款收據正本連同貼有快捷郵資150元郵票之回郵信封放入郵購信封內,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4樓勞安科庶務股。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木柵郵局新購土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公開標租案」招標文件,承辦單位於收到郵購後即行寄出。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如因之有延誤投標情事者,應自行負責。
八、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截止期限:
(一)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地址: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4樓庶務股周小姐收。
(二)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及截止期限:
1.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止)。
2. 截止投標期限:1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5時30分前寄達(或由專人送達)。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一) 資格標開標日期及地點:112年2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開標室。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經相關主管機關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二) 綜合評審日期及地點:綜合評審3日前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通知受評廠商,由廠商進行簡報。
十、決標方式:參考政府採購法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方式,以受評廠商經綜合評審後序位第1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並經權責主管核定者為得標廠商。
十一、簽約及點交:
(一)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5個日曆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取消得標資格,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之日起15個日曆天內依所報價格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 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得標廠商不得以租賃物面積誤差、功能或狀況欠佳要求本局折減租金。本局與得標廠商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含徵租標的點交時現況照片)。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 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局所作之點交紀錄為依據,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 得標廠商自點交日起應負擔標租標的之稅務及費用,如租賃契約第7條約定。
十二、其他:
(一) 本案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履約相關事宜及其餘未盡事項,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二)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標租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
(三) 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四) 得標廠商經營管理應本睦鄰之精神,不得有妨礙郵局營業或影響租賃物其他承租人、鄰近住戶、商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等情事,若遭檢舉或抗議,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加以改善或達成協議時,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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