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計費標準 | 1.臺灣本島同縣市內互寄 2.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互寄 3.各外島島內互寄 | 臺灣本島不同縣市互寄 | 1.臺灣本島與外島互寄 2.各外島間互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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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逾 250 公克 | 80.0 | 120.0 | 140.0 |
逾 250 公克 不逾 1 公斤 |
100.0 | 150.0 | 170.0 |
逾 1 公斤 不逾 5 公斤 |
130.0 | 190.0 | 200.0 |
逾 5 公斤 不逾 10 公斤 |
170.0 | 250.0 | 275.0 |
逾 10 公斤 不逾 15 公斤 |
210.0 | 320.0 | 350.0 |
逾 15 公斤 不逾 20 公斤 |
250.0 | 400.0 | 425.0 |
報值費 | 裝法定紙幣 |
* 報值金額不逾新臺幣1,000元者,另加收14元。逾新臺幣1,000元,超過之金額每1,000元(不足1000元之畸零數者視為1000元)再加收9元。
* 最高報值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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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裝法定紙幣 |
* 報值金額每新臺幣1,000元(不足1000元之畸零數者視為1000元)另加收4元。
* 報值最高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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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費 (內含報值費及轉帳匯費) |
除 快 捷 郵 資 外 另 加 |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臺幣2,000元者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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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元不逾5,000元者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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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5,000元不逾10,000元者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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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10,000元不逾20,000元者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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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0元不逾25,000元者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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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25,000元不逾30,000元者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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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30,000元不逾35,000元者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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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35,000元不逾40,000元者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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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40,000元不逾45,000元者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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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貨款金額逾45,000元不逾50,000元者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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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執費 | 每件另加收國內快捷郵件最近距離起算費二分之一(每件40元)。 | ||
改寄費 | 每件按新寄達地另收快捷郵資,如新寄達地郵局未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者,應另收國內普通包裹郵資。 | ||
收件人繳納郵資手續費 | 每件另加收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