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件資費表國內快捷郵件資費表

  • 資費表
    • 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計費標準 1.臺灣本島同縣市內互寄
      2.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互寄
      3.各外島島內互寄
      臺灣本島不同縣市互寄 1.臺灣本島與外島互寄
      2.各外島間互寄
      不逾 250 公克 80.0 120.0 140.0
      逾 250 公克
      不逾 1 公斤
      100.0 150.0 170.0
      逾 1 公斤
      不逾 5 公斤
      130.0 190.0 200.0
      逾 5 公斤
      不逾 10 公斤
      170.0 250.0 275.0
      逾 10 公斤
      不逾 15 公斤
      210.0 320.0 350.0
      逾 15 公斤
      不逾 20 公斤
      250.0 400.0 425.0
  • 報值費/代收貨款費
    • 報值費 裝法定紙幣
      *   報值金額不逾新臺幣1,000元者,另加收14元。逾新臺幣1,000元,超過之金額每1,000元(不足1000元之畸零數者視為1000元)再加收9元
      * 最高報值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非裝法定紙幣
      * 報值金額每新臺幣1,000元(不足1000元之畸零數者視為1000元)另加收4元
      * 報值最高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
      代收貨款費
      (內含報值費及轉帳匯費)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臺幣2,000元者
      30
      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元不逾5,000元者
      50
      代收貨款金額逾5,000元不逾10,000元者
      80
      代收貨款金額逾10,000元不逾20,000元者
      110
      代收貨款金額逾20,000元不逾25,000元者
      130
      代收貨款金額逾25,000元不逾30,000元者
      150
      代收貨款金額逾30,000元不逾35,000元者
      170
      代收貨款金額逾35,000元不逾40,000元者
      190
      代收貨款金額逾40,000元不逾45,000元者
      210
      代收貨款金額逾45,000元不逾50,000元者
      230
      回執費 每件另加收國內快捷郵件最近距離起算費二分之一(每件40元)。
      改寄費 每件按新寄達地另收快捷郵資,如新寄達地郵局未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者,應另收國內普通包裹郵資。
      收件人繳納郵資手續費 每件另加收8元。
  • 備註
    1. 同縣市內係指同一名稱之縣市,如臺北市寄新北市內互寄。
    不同縣市則指不同名稱之縣市,如臺北市、新北市至臺中市間互寄,其他依此類推。
    2. 國內快捷每件限重20公斤,外島之澎湖、金門亦同,惟馬祖限重仍為5公斤。
    3. 指定收件人繳納郵費須寄件人或收件人為特約戶。
    聯絡資訊
    郵政顧客服務中心電話: 0800-70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