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標的: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146-6等6筆地號,面積約1,643平方公尺。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情形:郵政事業用地及第二種住宅區。
三、徵租標的使用限制:停車場
(一)得標廠商應依「停車場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如違反法令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二)得標廠商如有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招牌廣告樹立、雜項執照或其他類似申請之需要,應經本局同意,並自行申請,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將核准之相關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如未辦妥而遭取締或裁罰,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如經相關單位依法通知或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辦妥者,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投標資格及限制: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依法登記之法人(限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有停車場經營者)、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103條限制規定者,始得參加投標。
(二)本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五、月租金底價、租期及履約保證金:
(一)月租金底價:新臺幣(以下同)貳拾捌萬元整。
(二)租期:自起租日起算共計3年,租期屆滿得辦理續約,惟租金及租賃條款經雙方協議後另訂立新約。
(三)履約保證金:相當於2個月決標月租金金額。
六、押標金及繳納方式與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押標金金額:1萬元整。
(二)押標金限以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繳納。(以上票據應填寫受款人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三)登記廠商應將前款押標金票據連同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授權書一併裝入信封內寄送本局,不得使用本票或現金繳納。
(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該廠商應予繳回,如致本局受有損害,並得追償損失: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開標後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決標、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逾期未簽訂契約。
5、得標廠商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
6、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影響標租之公正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七、下載登記申請書:
自 115 年1 月30 日(星期五)起至 115年2 月10 日(星期二 )止,至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房地產出租專區/臺中郵局淡溝基地公開徵租/逕行下載。
八、收受文件地點、時間及截止期限:
(一)收受申請書地址:4007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庶務股郭小姐收。
(二)收受申請書時間及截止期限:
1.收受時間: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止)。
2.截止期限:115年 2 月10 日(星期二 )下午5時00分前寄達(或由專人送達)。
九、檢附證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二)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
(三)授權書。
十、開標競價日期及地點:
(一)開標競價日期及地點: 115 年2 月 11 日(星期三 )上午10時於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開標室。登記截止前如有二人以上辦妥登記者,將採競價方式辦理。
(二)競價廠商應填具競價報價單報價,以所有競價廠商均不再競價後之有效報價單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次高價者為次得標廠商。若不再加價後最高標價相同者,由競價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及次得標廠商。次高價者有二家廠商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三)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經相關主管機關宣布臺中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十一、決標方式:
(一)於徵租公告所定期限內登記承租之人(下稱競價人)參與競價,應於徵租公告所訂競價日期、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進入開標室(1間投標廠商限1人),參加競價及聽取競價結果。
(二)競價人未參加競價,視為放棄加價權利,所繳押標金得退還,如僅1位競價人參與競價者,得以公告之底價出租予該參與競價人。
(三) 競價人每次加價不得少於新臺幣壹仟元整。
(四) 參與競價人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
2.公司大小章。
3.受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
4.授權書(正本)。
十二、簽約及點交:
(一)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20個工作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承租之權利,除沒收其押標金外,並以書面通知高於月租金底價之次得標廠商,自通知到達之日起20個日曆天內依所報價格遞補簽約,無次得標廠商或次得標廠商未於前開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完成簽約手續者,即予廢標,重新辦理招租。
(二)徵租標的係以現況辦理點交,得標廠商不得以租賃物面積誤差、功能或狀況欠佳要求本局折減租金。本局與得標廠商雙方應於決標日起20個工作天內辦理點交事宜,並應作成點交紀錄。點交後招租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形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排除。
(三)得標廠商逾前款期限不予點交者,視為已完成點交並依本局所作之點交紀錄為依據,本局不負相關保管責任,得標廠商應負相關受領遲延之責任。
(四)得標廠商自點交日起應負擔徵租標的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五)得標廠商應於簽約之同時簽署「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十三、其他:
(一)其餘未盡事項及履約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租賃契約稿。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不克按本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進行競價時,本局得臨時公告延期辦理競價。
(三)本公告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局解釋為準,又刊登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局公告欄之公告為準。
(四)得標廠商經營管理應本睦鄰之精神,不得有妨礙郵局營業或影響租賃物其他承租人、鄰近住戶、商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等情事,若遭檢舉或抗議,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期限內加以改善或達成協議時,本局得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