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簿儲金每一法人/團體僅得開立一戶,自然人得開立一戶實體帳戶(不含公教戶及離(退)職金戶)及一戶數位存款帳戶,並以同一證號且相同戶名帳戶歸戶合併計算利息:
一、 個人戶:
(一)成年之本國自然人:
1、請持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就可至鄰近郵局開戶。
2、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可為健保卡、駕照、護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服務證、
通行證或由機關學校所發給載有開戶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二)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親自臨櫃(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印鑑。
(2)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
2、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代辦開戶:
(1)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印鑑。
(2)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3、法定代理人一方代辦開戶:
(1)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印鑑。
(2)臨櫃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並持未臨櫃另一方國民
身分證及同意書。
4、注意事項:
(1)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未成年人:如健保卡、兒童健康手冊、學生證、駕照、護照、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等載有開戶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如以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作為第一身分證明文件者,須另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外
之其他證件作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如健保卡、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載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2)未成年人滿14歲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臨櫃
聲明並簽名或蓋章後,通融以未成年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有照片
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健保卡等)代替國民身分證。
(3)父母離婚,依協議或經法院酌定由一方行使親權者,或由監護人監護者,
應提示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
(自戶政機關核發日起算3個月內)或具「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辦理。
(4)上述同意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
二、團體戶:
(一)政府機關及自治團體:
1、憑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之核准文件(或出具機關學校核准之正式公函)、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法定全銜章辦理,負責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印鑑。
2、以「法定名稱」立戶,並以「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非營利法人:
1、憑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之非營利法人統一編號及法定全銜章辦理,負責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2、以「法定名稱」立戶,並以「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3、另填「法人之實際受益人聲明書」1份,並提示下列文件:
(1)出資證明、股東名冊、財產清冊等。
(2)實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統一
證號基資表(如無者,應提示護照)。
(三)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
1、憑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或登記)文件、報備證明或核准函、統一編號編配
通知書及團體全銜章辦理。負責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2、以負責人名義立戶,並將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四)注意事項:
上述機關團體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者,代理人應另提示上開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前述授權(委託)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