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歲、12歲、15歲、18歲、21歲、24歲、27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保險金額5%、5%、5%、10%、10%、10%、15%給付生存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30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