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四法
郵政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及第49條條文;並刪除第2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23515 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3031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93年6月24日院臺財字第0930027180號公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原管轄機關為財政部或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者,自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691號 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條文;並刪除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30008581 號令發布 定自103年3月20日施行
簡易人壽保險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7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2條及第43條條文;並刪除第41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4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及第43條條文;並刪除第3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31條、第34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及第4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80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37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7、7-1、20、21、27、29、37、39、42 條條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90號令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