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93年6月24日院臺財字第0930027180號公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原管轄機關為財政部或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者,自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691號 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條文;並刪除第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30008581 號令發布 定自103年3月20日施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