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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郵件

最後更新日期:106/09/20

郵政法參考條文

第29條:
  •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 第31條:
  • 第29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 第32條:
  •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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