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自第1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5%逐年遞增至第20保單年度止。
每屆滿2年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契約期滿當次),按當時基本保額10%領回生存保險金。
契約滿期日,一次領回當時基本保額2倍。
繳費期間內,每屆滿3年、6年、9年之保單週年日及繳費期間屆滿後(含屆滿當次)至屆滿19年之保單週年日,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時基本保額6%給付生存保險金。
期滿一次領回滿期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歲、12歲、15歲、18歲、21歲、24歲、27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按當時保險金額5%、5%、5%、10%、10%、10%、15%給付生存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30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