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49條條文;刪除第2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4、19、29、31、40條條文;增訂第5-1、6-1條條文;並刪除第30、4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23515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增訂第35-1、35-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3031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