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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因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涉及您的隱私權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本公司依郵政法第一條負擔郵政普遍性服務義務並經營遞送郵件業務,為履行義務、完成顧客委託遞送郵件暨為提供各類郵政服務之目的,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號等個人資料時,皆遵循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為指導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計畫為之,以尊重您的權益及誠實信用之方式為之,因此您可以安心的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
您的個人資料僅於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契約存續期間、執行業務所必須及相關法令所定之保存期間被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合於法令規定之方式於我國境內供本公司、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所處理及利用;惟若為提供您國際郵件遞送暨辦理郵件查詢、補償等需要,會提供於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於我國境外被處理及利用。若您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您的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的詳細情形,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述的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依據個資法第十條,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請洽詢本公司顧客服務中心(0800-700-365)、各地郵局的服務人員。或您可以非常容易的在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post.gov.tw)查詢聯繫本公司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各營業單位地址。
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若您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為業務作業執行所需之資料,將可能影響您取得本公司完善的服務之權益,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