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條;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40034994號令修正發布第49、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7002031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0031973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1、14、26~28、30、32、37、39、40、44、51、52、57、60、63~65、67~70條條文;增訂第18-1條條文;刪除第2、4、9、12、13、25、3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令修正發布第48、52條條文;增訂第48-1條條文。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