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2號令、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6條;本辦法除第25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60085008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6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00010613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050105901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1449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7條;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45012457號函勘誤第35條條文及第35條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450138512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15029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9、11、12、16、18~20、23、32、34、35、36、39、49、57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34-1、34-2、37-1條條文;除第 35、36條自115年1月1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第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銷售保險商品,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交通部及金管會核准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