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郵件投遞

第一節 郵件投遞及招領

第一百六十二條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受信箱者,將郵件投入受信箱內。郵件體積過大、收件地址未裝設受信箱或無法投入受信箱者,郵件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置。
二、各類掛號郵件除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依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
三、前款蓋章得以於智慧型手持裝置面板上簽名或其他郵局指定之方式代之。
四、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其姓名與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擇一簽署。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五、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地區內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受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提取。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放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五、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提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放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收件人於其收件地址飼養之動物,有攻擊郵政服務人員或郵局委託遞送郵件人員之虞,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郵局對該收件地址郵件得不按址投遞,自指定日期起,將該收件地址之郵件寄放於指定郵局待領,至改善為止。
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其姓名與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擇一簽署。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郵件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蓋章或簽名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節 郵件收件人地址變更之改投或改寄

第一百六十七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時均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第一百六十九條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或郵件封面所書之代收人,於本公司專屬電子網站登錄申請,或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並應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百七十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郵局同意提供該服務之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 性質複雜者。 
二、 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 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侯領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 除本規章另有規定外,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改寄之郵件,除國際出口郵件另依萬國郵政公約或協定辦理外,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免付資費。
(二)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國內代收貨款包裹,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郵件,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但經關係人加付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航空費。
收件地址於我國境內之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或水陸)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改寄應補付、另付之改寄資費,未於改寄時交付者,於投遞時向收件人補收之。

第三節 掛號函件收件人地址未變更之改投遞

第一百七十六條 遞送中之各類掛號函件,除經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及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不以原投遞局投遞區域為限。
遞送中之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於本公司專屬電子網站登錄申請,或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遞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服務,自郵局同意提供之始日起以一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本服務申請條件、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 招領中之各類掛號函件,除經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或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外,收件人得申請改投遞至其服務處所、其他指定處所地址、i郵箱,或改送其他郵局招領。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向相關郵局申請,但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節 欠資郵件投遞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未付資費之國內欠資郵件,契約自始不成立,退還寄件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寄件人補付資費者,得由寄件人申請將該郵件再向收件人投遞。
二、無法退還寄件人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函件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寄遞,並按航空或限時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函件改按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第一百八十條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
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第五節 郵件撤回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國內郵件於投遞收件人收領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國際郵件已離開我國境內者,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但寄達之國外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三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三)-2。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撤回下列郵件者,受理局以傳真辦理,寄件人免加付傳真費:
一、各類國內郵件。
二、尚未離開我國境內之各類國際郵件。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第六節 存局候領郵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如收件人以書面申請延長,自第十六日起,函件比照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包裹及快捷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日交付逾期保管費。
前項逾期保管費,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前項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七節 專用信箱及專用信袋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各地郵局為方便客戶收領郵件,得設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備供租用。
第一百九十條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租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申請製發新鑰匙者,應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二份留存郵局備查。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有任何申請事項,應憑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之。
第一百九十四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領取,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第一項待領之掛號郵件,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得比照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改投遞。
第一百九十五條 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印鑑單上之印鑑或簽名。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及報值快捷郵件,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領取。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 
二、 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申請、使用及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八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第一百九十八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國內快捷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之國外郵政。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之國外郵政,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國際快捷,依寄件人在相關發遞單等單據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包裹資費已內含報值費之國內代收貨款包裹,不在此限。
三、快捷郵件免付資費。但寄達之國外郵政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函件,不在此限。
第二百條 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依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除前條資費外,不另收航空、限時或快捷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或水陸)退回原寄之國外郵政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寄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之航空郵資或經第三人於寄達局繳納此項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第二百零一條 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二百零二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四、快捷郵件。

第九節 無著郵件之處理

第二百零三條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二百零四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