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代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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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條 | 本公司接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經交通部核定者,為代理業務。 |
第二百二十四條 | 代理業務依委託者與本公司簽定之契約辦理。契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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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郵件封裝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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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條 | 寄件人交寄各類郵件,得委託辦理封裝服務之郵局代為封裝。 |
第二百二十六條 |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下: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前項封裝材料之規格、售價及代辦封裝手續費,由本公司定之。 |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寄件人得僅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自行封裝,或自備封裝材料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或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並委託郵局代為封裝。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