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業務

第一節 代理業務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本公司接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經交通部核定者,為代理業務。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代理業務依委託者與本公司簽定之契約辦理。契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之規定。
      

第二節 郵件封裝服務

第二百二十五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郵件,得委託辦理封裝服務之郵局代為封裝。
第二百二十六條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下: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前項封裝材料之規格、售價及代辦封裝手續費,由本公司定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 寄件人得僅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自行封裝,或自備封裝材料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或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並委託郵局代為封裝。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