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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業務房貸業務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3 列印

不動產抵押借款

借款人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68歲以下。
有穩定收入,能按期履約償還本息者。
能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之房屋及其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者。惟擔保品所有權人須年滿18歲以上,68歲以下。

同一借款人借款限額:

借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萬元,最低50萬元。
「無自用住宅且名下無房屋貸款者」購置本人所有自用住宅,借款金額上限為1,800萬元。

單一擔保品借款限額:

擔保品坐落於臺北局、三重局、板橋局、桃園局、新竹局、臺中局、臺南局、高雄局等局所轄地區為1,500萬元。
擔保品坐落於基隆、宜蘭、花蓮、苗栗、嘉義、彰化、雲林、南投、屏東、澎湖、臺東等局所轄地區為1,000萬元。

「無自用住宅且名下無房屋貸款者」購置本人所有自用住宅:

擔保品坐落於臺北局、三重局、板橋局、桃園局、新竹局、臺中局、臺南局、高雄局等局所轄地區,借款限額為1,800萬元。
擔保品坐落於基隆、宜蘭、花蓮、苗栗、嘉義、彰化、雲林、南投、屏東、澎湖、臺東等局所轄地區,借款限額為1,200萬元。

借款年限:

分7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6種。
惟須配合借款人年齡及擔保品屋齡評估最高借款年期。

承作之區域:

除馬祖地區外不限制擔保品承作之鄉鎮。但房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都市土地以商業區、住宅區及農業區內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為限;非都市土地以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且建物主要用途為「住宅」為限。

交付本息方式:

每月固定日由郵政存簿儲金帳戶轉帳扣繳。

攤還本息方式:

借款期間7年者,本息定額攤還。借款本息自撥款日次月起,按月固定日平均攤還。
借款期間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者,除按前述規定辦理外,可選擇寬限期1年或2年,寬限期內每月付息1次,寬限期屆滿後次月起,借款本息按月固定日平均攤還。

※備註

1.借款人申貸時,應考量寬限期屆滿或指標利率上升時,是否能承受每月增加之還款負擔。

2.個案准駁及核貸條件悉依本公司不動產抵押借款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辦理,本公司並保有最終核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