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簡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簡稱公債或央債)是政府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的1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務憑證。根據財政部頒佈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規定:公債分為甲、乙2類。
- 甲類指支應非自償比例部分之建設資金,其還本付息財源,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
- 乙類指支應自償比例部分之建設資金,其還本付息財源,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償付。
公債發行時,按發行年度、類別及期次分別編碼。
例如: A 86 1 01
- A表示為“中央公債”
- 86代表“發行年度”
- 1代表“種類”
1:年度甲類公債
2:年度乙類公債
3:重大交通建設甲類公債
4:重大交通建設乙類公債
- 01 代表“期次”
公債稅負
- 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營業稅:免徵。
- 利息所得稅:
- 利息所得稅採10%分離課稅,無個人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之適用,亦無須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
債券發行型態
- 實體公債:
- 指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可分為記名及無記名2種。此種形式之公債附有息票,每次領息時,由各公債經辦行剪下各期 息票後憑以兌付。
- 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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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由清算銀行(註)以電腦登記相關資 料並發給公債存摺,因沒有實體債票,故又稱無實體公債。其本金及利息在每期公債付息日及到期日,由清算銀行主動撥入投資人銀行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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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自86年9月23日起開始發行登 記型式公債,因沒有實體債票,故無遺失、被盜、滅失或毀損等保管上的顧慮,亦無遭偽造、變造的風險。
*備註:指經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登錄公債登記與款項交割轉帳及到期 辦理還本付息之金融機構,共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兆豐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