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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郵件資費表國內函件資費表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1
  • 信函
    • 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重量
      (公克)






      掛號

      回執
      限時
      掛號

      回執
      不逾20 8 15 28 35 43 50
      21-50 16 23 36 43 51 58
      51-100 24 31 44 51 59 66
      101-250 40 47 60 67 75 82
      251-500 72 79 92 99 107 114
      501-1000 112 119 132 139 147 154
      1001-2000 160 167 180 187 195 202
      備註:每件限重不逾20公斤,逾2公斤,每續重1公斤加收48元。
  • 印刷物
    • 重量
      (公克)






      掛號

      回執
      限時
      掛號

      回執
      不逾50 6 13 26 33 41 48
      51-100 11 18 31 38 46 53
      101-250 16 23 36 43 51 58
      251-500 32 39 52 59 67 74
      501-1000 56 63 76 83 91 98
      1001-2000 88 95 108 115 123 130
      備註: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5公斤,每續重1公斤加收32元。
  • 新聞紙
    • 每重50公克2元(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 雜誌
    • 每重50公克3元(每件限重不逾2公斤)

  • 小包
    • 每重100公克12元(每件限重不逾1公斤)

  • 明信片
    • 每件5元,限時明信片每件12元

  • 郵簡
    • 每件6元

  • 特種資費表
    • 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資費別 計算標準 資費(新台幣元)
      掛 號 費 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每件 20
      限 時 費 每件 7
      代收貨款費 除普通及其他特種資費外另加 代收貨款金額不逾新台幣 2,000 元者 30
      代收貨款金額逾 2,000 元不逾 5,000 元者 50
      代收貨款金額逾 5,000 元不逾 10,000 元者 80
      代收貨款金額逾 10,000 元不逾 20,000 元者 110
      代收貨款金額逾 20,000 元每五千元或其畸零數按前一級距代收貨款費再遞加 ( 代收貨款最高額新台幣 50,000 元 ) 20
      廣告回信
      手續費
      每件 1




      裝寄法定紙幣(信函) 報值不逾新台幣1,000元者 14
      逾1,000元者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10,000元)
      9
      非裝寄法定紙幣 報值新台幣每千元或其畸零數
      (報值最高額新台幣50,000元)
      4
      保價費 保價不逾新台幣6,000元者 24
      逾6,000元每千元或其畸零數再遞加
      (保價最高額新台幣100,000元)
      4
      存證信函存證費 首頁 50
      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兩件以上內容相同,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除第一件照上開標準收費外,餘件減半收費) 30
      回執費(使用白色回執)(回執為平信) 每件 15
      回執附掛號費(使用紅色回執)(回執為掛號) 每件 25
  • 其他資費表
    • 民國106年8月1日起實施 單位:新臺幣元

      資費別 計費標準 資費(新台幣元)
      補發回執費 每件 20
      傳真查詢費 每件(快捷郵件免收) 10
      撤回費 每件 15
      函件副執據費 每件(申請同時交寄之大宗掛號函件副執據按一件計收) 20
      平常函件交寄證明費 每張 20
      欠資手續費 每件 8
      國內函件逾期保管費 自第16日起每逾1日每件收逾期保管費 3

聯絡資訊

  • 郵政顧客服務中心電話:0800-700-365

附註

  • 1. 存證信函應使用郵局用紙 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如書寫字數每頁超過 220 字而寄件人不願重繕者,可以收寄,但每頁另按續頁一頁加收存證費。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之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
  • 2. 經向郵局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由其報社 ( 含派報處 ) 或雜誌社交寄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一般寄件人交寄非申請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按印刷物付費。
  • 3.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營業規章第172條第1項)。
  • 4. 各類函件無法投遞退回或改寄者,依下列規定另付資費:
    ‧ 無法投遞退回者:印刷物、小包應另付各該函件資費,信函、明信片、 郵簡、盲人文件投遞逾二日始批註退回 者,另付資費。退回後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 改寄者:印刷物、小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 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款郵件,不在此限。
  • 5. 代收貨款資費內含報值費及匯款匯費,未妥投退回時,僅退50%代收貨款資費。
  • 6. 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