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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儲金業務介紹

最後更新日期:110/07/17
簡介

郵政劃撥業務具有存款、提款、撥款、匯款、轉帳及使用支票等多種功能。除了電力、自來水、瓦斯、電話等公用事業費用外,其他如稅款、股利、保費 、信用卡帳款、分期付款、捐款、學雜費、審查費等均可利用此項業務代收及代付,提 供公私機構、工商企業及社會大眾省時、省力之便捷服務,因此有「大眾帳房」 之美譽。

如何開立劃撥帳戶:
填立帳申請書﹝兼印鑑單﹞3份、劃撥儲金存款單1份及「CRS自我證明表格」(如具外國稅務識別碼者,請先確認及備妥。)1份,並請先審閱「郵政存簿/劃撥儲金開戶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
攜帶印鑑及開戶存款金200元。
查驗及附繳證件(請出具正本):
除各身分別應繳證照外,另應提示第二證件(代辦人亦同)。個人戶:如健保卡、駕照…,團體戶:如公司章程、繳稅證明…。
團體戶另填法人/團體之高階管理人員暨實質受益人聲明書1份,並提示(1)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或財產清冊等;(2)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出境許可證),如無者,請提示護照;惟下列身分者不須提供:
我國政府機關、我國公營事業機構、外國政府機關。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本國人
滿18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繳驗國民身分證,並附繳影本1份。
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本人提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辦理。
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及儲戶本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辦開戶。
未成年人滿14歲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臨櫃聲明並簽名或蓋章後,通融以未成年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健保卡等)代替國民身分證。
父母雙方無法共同臨櫃代辦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由臨櫃之法定代理人檢附未臨櫃另一方之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單獨代理。
父母離婚,依協議或經法院酌定由一方行使親權者,應提示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謄本單獨代理。
單一監護者,應提示已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戶籍謄本,由該監護人單獨代理。
上述證明文件如係戶籍謄本者,須為戶政機關自核發日起算3個月以內者。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開戶。
外國人(年滿18歲,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繳驗「護照」及「外僑居留證或定居證」(或統一證號基資表),並附繳影本各1份。相關證件如無10碼之「統一證號」者,應由申請人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填註統一證號或統一證號基資表(無居留證件者亦同),方可辦理。
大陸人士(年滿18歲,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繳驗居留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並附繳影本1份。相關證件如無10碼之「統一證號」者,應由申請人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電話 02-2388-9393;0800-024-111),申請填註新編號後辦理。
注意事項:
請注意:
外國人應繳驗護照及居留證件(或統一證號基資表),大陸人士應繳驗居留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
外國人變更新式統一編號,請參存簿儲金業務介紹之說明。
代辦注意事項:
開戶應由本人或負責人親自辦理;本人或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影本1份(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公立學校、部隊、國(公)營事業機構開立非支票戶者,不須繳驗負責人身份證及影本)、並出具授權書,授權他人代辦;代辦人亦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附繳身分證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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