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89年10月26日(89)研展字第0020374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二)交通部89年11月17日交秘89字第063240號函。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92年1月24日郵總秘字第92032號函。
二、目的:
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瞭解用郵客戶需求,主動發掘問題、協助解決困難,以具體行動展現郵政可靠、親 切、效率、創新之服務效能。
三、辦理方式:
(一)時間:每月第3週星期三下午2點至4點(如遇假日則順延一週)。
(二)地點:臺北郵局會客室(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四、實施要項:
(一)受理方式:
1.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10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經理核准酌予增加。
2.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3.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4.受理民眾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局申請預約會見填寫(申請表)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及相關資料,以利處理。
(二)約見通知: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三)約見當日:
1. 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但同一案件其人數不得逾3人;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2. 以經理會見為原則,若經理無法親自會見時,由副理或輪值科室主管代為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