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經理與民有約」執行作業計畫:
一、 |
依據:
(一) |
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八十九)研展字第0020374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交通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交秘八十九字第063240號。
|
(三)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郵總秘字第92032號函。 |
|
二、 |
目的:
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瞭解用郵客戶需求,主動發掘問題、協助解決困難,以具體行動展現郵政可靠、親切、效率、創新之服務效能。
|
三、 |
辦理方式:
(一) |
時間:每年一、三、五、七、九、十一月第二週星期二下午二點至四點。
|
(二) |
地點:本局儲匯大樓七樓經理室。
|
(三) |
受理民眾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局申請預約會見(申請表)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意見及相關資料,以便及時處理。
|
郵寄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79號
聯絡電話:07-2212002、07-2614171分機204
傳真電話:07-2014076
電子信箱:ksdocu@mail.post.gov.tw |
四、 |
受理方式:
(一) |
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十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及時辦理。
|
(二) |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
(三) |
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
(四) |
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先行溝通補充資料或暫不約見:
- 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 同一事由業經約見或以書面回覆處理,而無新事證者。
- 涉及私權行為而非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者。
- 陳情案已提請行政救濟、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