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 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
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給獎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
二、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給與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