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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2/02 列印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補助或交易行為身分揭露專區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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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申請文件一併檢附身分關係揭露表,方符合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學會、基金會、社區發展協會、農漁會、公司行號、宮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而受裁罰。
爰此,監察院特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以民意代表之關係人為例,透過淺顯易懂方式讓關係人認識利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