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
(一)、 |
行政院89年10月26日 ( 89 ) 研展字第 0020374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交通部89年11月17日交秘89字第063240號函。 |
(三)、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92年1月24日郵總秘字第 92032 號函。 |
|
二、 |
目的
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瞭解用郵客戶需求,主動發掘問題、協助解決困難,以具體行動展現郵政可靠、親切、效率、創新之服務效能。 |
三、 |
辦理時間、地點:
(一)、 |
時間:每月第三週週三,下午三時至五時。 |
(二)、 |
地點:本局五樓經理室。 |
|
四、 |
受理方式:
(一)、 |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不逾五人)。 |
(二)、 |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
(三)、 |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不限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
(四)、 |
受理民眾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局申請預約會見填寫(申請書下載) 時,請一併提出問題及相關資料,以便及時處理。
郵寄地址:(970-54)花蓮市中山路408 號
聯絡電話: (03)332334 轉683
傳真電話: (03)8344664
電子信箱: hlpost01@mail.post.gov.tw |
|
五、 |
處理原則:
(一)、 |
「權涉本局之單純案件」,由本局勞安科先行聯繫相關之主辦單位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復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經理與民有約」會見案。 |
(二)、 |
「案情複雜涉及局內多單位權責須跨單位協調之案件」或「堅持直接列案面見經理者」,則予排入「經理與民有約」會見案。 |
(三)、 |
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先行溝通補充資料或暫不約見:
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同一事由業經約見或以書面回覆處理,而無新事證者。
涉及私權行為而非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者。
陳情案已提請行政救濟、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
|
六、 |
約見預備:
勞安科科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權責單位,於1日內填具處理表,經簽核後彙辦。 |
七、 |
約見通知:
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
八、 |
約見當日:
(一)、 |
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但同一案件其人數勿逾3人;約見時間以15至30分鐘為原則。 |
(二)、 |
以經理會見為原則,若經理無法親自會見時,由副理代為會見。會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三)、 |
有關「經理與民有約」結果,如有必要得發布新聞稿。 |
|
九、 |
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 |
各業務權責單位應於約見後7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並會知人事室,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二)、 |
「經理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勞安科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 |
|
十、 |
其他配合事項:
配合「經理與民有約」時間,本局各相關業務之單位主管,於該時段除因必要公務外,應在勤。 |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