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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與民有約

最後更新日期:108/02/01 列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經理與民有約」作業執行計畫

一、依據:
(一) 行政院89年10月26日(89)研展字第0020374號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二) 交通部89年11月17日交秘89字第063240號函。
(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92年1月24日郵總秘字第92032號函。
二、目的:
為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瞭解用郵客戶需求,主動發掘問題、協助解決困難,以具體行動展現郵政可靠、親切、效率、創新之服務效能。
三、辦理方式:
(一)時間:每月第2週星期2下午2點至4點。
(二)地點:桃園郵局5樓經理室。
四、受理方式:
(一) 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10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經理核准酌予增加。
(二)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三) 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四) 受理民眾以電話、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局申請預約會見填寫,請一併提出問題及相關資料,以便及時處理。
桃園郵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51號
電話:03-3323800 傳真:03-3331954
email:peach@mail.post.gov.tw
五、處理原則:
(一) 「權涉本局之單純案件」,由本局勞安科先行聯繫相關之主辦單位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復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經理與民有約」會見案。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暫不約見:
  1. 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
  2. 同一事由業經約見或以書面回覆處理,而無新事證者。
  3. 涉及私權行為而非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者。
  4. 陳情案已提請行政救濟、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5.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六、約見通知:
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七、約見當日:
(一) 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但同一案件其人數不得逾3人;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二) 以經理會見為原則,若經理無法親自會見時,由副理或相關科室主管代為會見。會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辦理之成果,由勞安科於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前填具處理情形統計表彙編成冊陳核。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