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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政風機構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3 列印

政風機構之歷史沿革

  民國42年7月,我國政府審度當時局勢,遂於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其主要職掌係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
  民國57年9月,為有效端正政風,再增列政風調查為安全單位之職掌。
  民國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單位併入人事單位,仍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然為別於人事管理業務單位,爰將人事查核單位簡稱人事處(室)二。
  動員勘亂時期終止,為因應時勢變遷、順應輿情並續開展「端正政治風氣、肅清貪瀆不法」等相關工作,法務部乃於民國80年研提「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擬將原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之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
  民國81年6月16六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明令頒布施行,政風機構法制化工作終底於成,法務部亦於是時成立「政風司」,專責籌辦全國政風業務,各機關之人事查核單位亦同時改制為政風機構。
  其後,法務部續著力於各項政風業務法制化、公開化、透明化等革新工作,政風機構及其附屬人員在觀念上與作為上也隨之迴異於往昔。

本局政風室之設立與業務職掌

  為因應郵政組織變革之需﹙92年元旦,郵政總局正式改制為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仍屬國營企業﹚,復依據「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之相關規定,本局政風室於92年1月1日正式成立。臺東郵局政風室於行政體制上,係首長之幕僚單位,秉承機關首長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 務;至單位內部業務指導及人事調遣方面,則屬法務部政風司暨直屬政風機構管轄。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