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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

最後更新日期:112/10/31 列印

臺中市政府節約能源規定公告:

一、本公告所指能源用戶範圍如下: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營利事業。
(三)零售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營利事業。
(四)連鎖超級市場:指連鎖經營之商店,以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營利事業。
(五)連鎖便利商店:指連鎖經營之商店,以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營利事業。
(六)連鎖化妝品零售店:指連鎖經營之商店,以清潔用、保養用、彩妝用化妝品、香水或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營利事業。
(七)連鎖電器零售店:指連鎖經營之商店,以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營利事業,並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前項所稱連鎖經營之商店,指兩家以上零售店,在統一之經營方式下,促使流通產業企業化。
二、能源用戶裝設能源設備,應符合下列節約能源規定: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應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作為一般照明用途。一般照明用途係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不包含已非照明為目的白熾燈泡光源(如:展售燈具使用之光源、保溫使用之光源、冷凍冷藏使用之光源)。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下列情形或場所,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溼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二十六度必要之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能源用戶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本府將限期命期改善或更新設備;
  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節約能源,從生活做起~

有關節約能源的各項知識,詳情可參考經濟部能源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