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VISA金融卡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4
申辦說明
申領對象:
- 年滿16歲之本國或外國自然人(含大陸人士),且已開立存簿(含綜合)儲金個人帳戶。
- 每一帳戶以申領一卡為限(VISA金融卡與晶片金融卡僅得擇一辦理)。
憑辦文件:
- 本人:
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儲戶持居留證,如無居留證者,請持護照及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原金融卡(無金融卡或遺失者免附)。
- 未成年人:
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親自辦理者 ,除攜帶上述文件外,另檢附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同意書須經查證屬實,方得辦理。
-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辦者,得憑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原留印鑑、原金融卡(無金融卡或遺失者免附)及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父母一方代辦者,應持另一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同意書須經查證屬實,方得辦理。
- 委託他人代辦者:
申辦事項以本人親自臨櫃辦理為原則,如本人不克親自辦理,受託人攜帶委託人之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無金融卡或遺失者免附)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所檢附之委託書,須經受理局查證屬實後辦理。
申領手續:
- 「郵政VISA金融卡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 英文姓名建議填寫護照上姓名(無護照者得參考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oca.gov.tw/護照外文姓名拼音)。
- 手機、E-mail及聯絡地址應填最新資料,以利發送手機簡訊及寄發消費明細單。
- 請確實勾選是否需要國外交易功能、非過卡交易功能、非約定轉帳功能及Smart Pay消費扣款功能。
-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五天(工作天)後,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至受理郵局領取VISA金融卡,並由儲戶自行於郵局窗口之「密碼輸入器」輸入6 至12位數晶片密碼及6位數VISA密碼,不受理委託代辦。
- 如自申請日起逾4個月仍未領取,卡片將被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工本費)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
轉移領卡局:
- 申請人如至郵局(申請局)申辦VISA金融卡後,欲移轉至他局領卡(限通儲戶),得攜帶國民身分證至任一郵局填寫「金融卡移轉申請書」1份辦理,俟領卡局收到申請局寄來之金融卡及申請書後,再請儲戶親自攜帶上述文件至領卡局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