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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5 列印
陽光法案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為使程序、財產透明公開,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立法院於中華民國82年6月15日立法院第2屆第1會期第38次會議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提出
附帶決議,即「為落實陽光政治,澄清吏治,行政院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通過實施之半年內,將整套陽光法案﹙含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等法案﹚之草案送達立法院審議。」

基於順應民意及輿論要求,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法案,陸續於中華民國89年、93年、96年﹙97年﹚公布施行,並由內政部主管遊說法、政治獻金法,法務部主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