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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人民幣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5 列印
服務項目:
現鈔買賣業務
匯出匯款業務
服務對象:
自然人:
本國自然人:指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非自然人:
係指法人、商業(行號)及團體。
匯出匯款服務對象:
本公司儲戶。
非本公司儲戶:僅限自然人。
限額規定:
現鈔買賣業務:
自然人:每人每次買賣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非自然人:無限制。
匯出匯款業務:
自然人申辦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對象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且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2萬元,其匯款性質僅限經常項目,受款人僅限個人。
自然人辦理臺灣境內及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得自由匯撥,涉及人民幣買賣者,仍應受人民幣2 萬元之限制。
非本公司儲戶每人每日辦理外匯匯出匯款併同開發國際郵政匯票交易合計金額不得逾等值1,000美元。
非自然人匯款至大陸以外地區:無金額限制(包括臺灣境內、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
非自然人匯款至大陸地區:企業戶跨境貿易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須符合大陸地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該匯款是否符合前述《辦法》,最終仍需受款行負責審核後解付。若非屬前述《辦法》之匯款,大陸地區的企業戶受款人需事先向大陸權責單位申請,取得批文後始可解付該筆款項。
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上述各項業務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目前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仍受大陸當地相關法規的限制,如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尚需大陸相關機構核准,由大陸當地主管機關及銀行審查,如未能符合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或銀行規定而遭退匯,匯款人將負擔相關費用及承擔匯率損失風險,請審慎評估。
匯出匯款之受款人應依當地結匯規定辦理結匯入帳手續,部分銀行可能要求受款人需臨櫃辦理或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如贍家匯款,需提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結匯,若無法配合者,款項將無法解款,故匯款前,請受款人先向收款銀行瞭解是否受理由臺灣匯入的人民幣匯款及相關結匯規定,以免遭到退匯
辦理人民幣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倘若違反規定之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要求沖正/拒絕受理該筆人民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