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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匯兌申辦及服務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9
請購:
- 由匯款人至郵局填寫匯款單,連同匯款及匯費交付經辦員,開具匯票交匯款人自行以掛號寄交受款人,向各地連線郵局兌領。每張最高限額為50萬元。
兌領:
- 受款人係個人者:匯票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內,得憑受款人簽名或 蓋章兌領,逾新台幣1萬元,並須抄驗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領者, 另須代領人簽名或蓋章,匯票金額逾新台幣1萬元並另抄驗代領人國民 身分證。
- 受款人係公司、行號、團體:請於匯票背面蓋與抬頭相符之印章,並 查驗兌款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後兌領。受款人姓名經核驗非本名, 而係別號、筆名、法號或化名時,應提出係為其本人之相關證明,憑 以兌付。
退匯:
- 匯款人購妥匯票後,因故欲退還匯款,應持原匯票、匯款執據、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原匯款局辦理退匯手續。其退匯手續比照匯票兌領辦理。
失效:
- 匯票自開發之日起,3年內均可兌領,逾3年未兌領者,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本公司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
查詢:
- 匯票自開發之日起6個月以內,得持匯款執據及國民身分證,向郵局辦理查詢匯票是否兌付、兌付日期、兌款人姓名及驗視兌票上受款人所具背書事項。
掛失兌領:
- 匯款人或受款人因持有之匯票遺失或被竊,得持國民身分證、印章、原匯款執據向郵局辦理掛失手續。10萬元以內者得掛失同時兌付,逾10萬元須覓保並經對保後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