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遴選不動產估價機構
本公司為辦理114年度遴選不動產估價機構,如有符合下列條件者,請於114年2月8日前,檢附所需文件,逕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該事務所須具備5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二) 該事務所及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應具備「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之資格,且與本公司間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所規定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亦非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範圍。
(三) 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最近3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二. 申請者須檢具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本公司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將列為不合格):
(一) 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二) 該事務所具備5年以上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之證明(請提供事務所成立5年以上之證明,如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載明設立日、相關申請日,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 該事務所及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與本公司間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所規定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之聲明書(同一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請共同填寫)。
(四) 「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須提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截止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
三、附件:
(一) 近5年受委託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清單。
(二) 與本公司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所規定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之聲明書。
(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
四、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截止期限、送達方式及收受申請文件地址:
(一) 申請截止期限:114年2月8日(以郵戳為憑)。
(二) 送達方式及收受申請文件地址: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達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樓(702室),收件者:資產營運處投資規劃科。
(三) 申請信封上請註明「申請114年度遴選不動產估價機構」,並請提供聯絡人相關資料。
聯 絡 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2-2392-1310分機2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