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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化郵票規範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列印

請詳閱個人化郵票之約定條款,申請人得攜回審閱至少3日以上,並在訂購單上簽名,以表示您同意遵守:

第一條 為維護顧客之隱私權及著作權,特定訂本條款,請您詳閱下列條款並依約定遵守。
第二條 您保證擁有個人照片或影像之著作權(copyright) ,或版權所有人(copyright owner)之授權准許複製。
第三條 您保證擁有團體照片中所有人員或財物之授權准許複製(兒童影像之授權由監護人提供)。
第四條 中華郵政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擁有個人化郵票之著作權,任何人均無權複製或授權製作個人化郵票。
第五條 您所提供之照片影像僅供當次編輯個人化郵票使用,將不被單獨儲存,無法作為再次訂購之用。
第六條 中華郵政擁有審核申請製作個人化郵票照片影像之權利,若提供之照片或現場拍攝之照片影像不被接受時,中華郵政有權取消訂購無須解釋原因,並無息退還已付款項及相關照片。
第七條 中華郵政基於正當理由懷疑您所提供之照片或現場拍攝之影像有侵犯他人隱私權或著作權時,有權請求提出證明,或由該相關人提供授權予您之證明。如果無法提供前述證明,中華郵政將退回已付款項及照片。
第八條 您提供之照片或現場拍攝之影像中,不得出現任何不當物件的全部或部分,而該物件在我國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對任何種族、性別、宗教、膚色、政治或其他政見、國籍或社團、或其他性質的群體產生仇恨。
(二) 觸犯任何法令規定。
(三) 損害公共衛生、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倫理道德。
(四) 構成任何褻瀆、煽動、叛亂或誹謗罪行之陰謀或鼓吹行為。
第九條 中華郵政基於正當理由懷疑您違反第7條規定時 ,有權取消訂購之申請,並退回已付款項及照片,無須對取消該訂購而產生或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
第十條 您必須確保所提供或拍攝之照片影像,不會侵犯任何第3者之著作權,包括版權、智慧財產權及任何其他權利,否則,您必須對任何可能遭到的索償負責,並同意免除中華郵政此項責任。
第十一條 若因違反本文所載條款,包括侵犯任何第3者著作權,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影像、設計或其他材料、或其中任何部分,致中華郵政遭索償、涉訟、承擔責任所生損失及損害,您同意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個人化照片影像製成品之顏色、影像品質及位置,將視您所提供之照片色彩、品質及尺寸之不同可能會產生差異,在法令容許範圍內,中華郵政無須退還已付款項或免費重印。
第十三條 個人化郵票每1枚郵票得按面值作為資費貼寄郵件使用,而附籤票個人照片部分僅可隨前述郵票一併貼寄郵遞,不得單獨作為郵資使用。
第十四條 個人化郵票圖案及面值依法令變更時,中華郵政得不經通知逕行更動。
第十五條 訂購單須使用中華郵政提供之訂單或至郵政網站下載單式填寫。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根據以上條款所提供之投遞服務受到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之約束。
第十七條 個人化郵票之製作時間將依約定時間完成及交付,但以郵件投遞方式交付者,因投遞所生之延誤,中華郵政將不返還已付款項,亦不賠償因此種延誤所生之損失或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