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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化郵票代銷個人化郵票商品作業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102/01/01 列印

一、目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推展廠商委託代銷個人化郵票商品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商品定義

本項個人化郵票商品係指廠商向本公司訂製個人化郵票後另行包裝而成之商品。

三、委託廠商資格及應提供之文件

(一)廠商資格: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或經本國主管機關認許,並辦理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並領有統一發票者;前述公司其設立登記均應滿3年以上,最近3年無欠稅或其他違法情事發生,且未受經濟部及業務主管機關處分;公司之負責人未受徒刑宣告、無詐欺或變造商品之糾紛或通報在案。
(二)廠商應提供之文件: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
2.廠商切結書(附件1)
3.最近一期之完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四、申請代銷作業

(一)申請
委託廠商應以書面敘明代銷商品內容、首批發貨數量、單位售價、預定上架日期等項,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委託代銷事宜:
1.本要點三、(二)所述各項文件。
2.完整商品擬樣。
3.商品相關各項授權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則應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玆證明。
(二)商品審查
1.廠商應依前述規定事先將相關商品擬樣(含包裝)送交本公司評估及審核,經本公司核准後再行辦理後續訂製個人化郵票事宜。
2.廠商使用之圖樣除應依公司訂定之「個人化郵票約定條款」(詳附件2)辦理外,倘照片或影像之版權係取自他人者,應檢具合法授權並敘明用途之文件,俾憑審核。
3.代銷商品經本公司集郵處簽報督導副總經理核准後始可上架。
(三)訂約
1.相關商品文件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由本公司製作「受委託代銷集郵商品契約書」(契約條款詳附件3,「個人化郵票約定條款」為契約之一部分),經雙方用印後完成簽訂契約。
2.首次委銷量以最低1萬份為原則。

五、商品之製作及進貨

(一)訂製個人化郵票
1.向本公司各地郵局(或洽攬局)填具訂購單及繳交費用後辦理。相關郵票以大宗交商印製(1萬張以上)為原則,製作費(不含面值)適用本公司公佈之交商印製之費率;由配置製作機器之郵局窗口印製為例外,製作費則適用窗口印製之費率。
2.交貨期限:自個人化郵票擬樣(含封套者連同封套擬樣)經委託廠商確認簽字次日起4週內。
3.個人化郵票版面郵票為本公司之發行品,其餘個人化圖案部分題材選擇、規劃、設計等則為委託印製廠商所規劃。為明雙方權責,凡代銷之個人化郵票版面上應印有「郵票部分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及「委印單位:XXX」等字樣。
(二)商品製作
1.前述個人化郵票製妥後交由訂製廠商製作商品。
2.商品外包裝應印有本公司商品條碼標籤,如有贈品者應附於包裝內。
(三)進貨
1.廠商至遲應於商品上架日期(即契約銷售期間之起始日)之前5個工作日將製作完成之個人化郵票商品送交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俾循票券管理系統配發各局。
2.廠商於交貨予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併交付,作為進項憑證。

六、製作宣傳品

廠商製作廣告、文宣、出版品及海報前,應先送交本公司審核通過,且相關廣告、文宣、出版品及海報上應註明「出售商品(含贈品)以實物為準」字樣。

七、本公司銷售作業

(一)票品之發送比照一般集郵代理業務商品,由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循票券管理系統發交各等郵局轉發所轄各局,依契約所訂日期開始發售。
(二)各局售出本項代理業務商品時,應依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八、帳目結算

(一)帳款結算
代銷個人化郵票商品之手續費以商品定價之20%為原則,每月結算1次,當月售出金額於月底結帳、製表送會計單位製作傳票後,於次月中旬前分別開立手續費發票,及銷售金額扣除手續費餘額以委託公司名稱為抬頭之本公司劃撥支票,並以掛號寄交。
(二)代銷期間屆滿後,相關商品由各局彙退本公司集郵處票券科後退還委銷廠商,本公司並應開立進貨退出證明單交予廠商。

九、廠商應負損害賠償及瑕疵擔保責任

(一)廠商應保證委託代銷之商品悉依相關法令包裝,其商品、包裝及宣傳資料等,不致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三人主張產品侵害其權利時,廠商應主動自行解決,並負一切之法律責任。
(二)消費者因使用廠商委託代銷之商品及贈品,致生損害情事者,概由廠商負損害賠償之責。如因而損及本公司形象或致生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得依法請求賠償。

十、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