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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包裹業務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3 列印

說明

大陸包裹郵件係指自本國寄往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外蒙古),或自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外蒙古)寄來本國之包裹郵件。

交寄

請向各地郵局營業窗口交寄。
填具國際(地區)包裹郵件發遞單(單式號碼:98-00-17-01A)及「商業發票」(單式號碼98-00-15-10,已自備者可免再填),妥適黏貼於包裹外箱(外包裝)上,交各地郵局營業窗口辦理即可。單式請向各地郵局索取(商業發票亦可上網列印)。
寄往大陸之包裹不提供保價及更改姓名、地址服務,郵件已離開我國郵政出口封發局者,不接受撤回申請。

限制

重量限制:每件不超過30公斤。
尺寸限制:任何一邊不得逾150公分,且1*長+2*寬+2*高之尺寸合計不得逾300公分。

預計到達天數

大陸航空包裹自交寄日起約7–15個工作天。
大陸水陸包裹自開船日起約30–45個工作天。
預計到達天數不包含安檢、驗關及留置海關日數;該到達天數係指寄至各主要城市時間,如為城市近郊或偏遠地區,則需酌增轉運時間天數。
若因天候因素造成航(船)班延遲、取消或遇大陸郵件高峰期(如春節、清明、五一長假、端午、中秋、十一長假、雙十一網購促銷活動期間等)時,預計到達時效將遞延。

填寫發遞單注意事項

本發遞單一式五聯請使用打字機或原子筆用力填寫,並以繁體中文或簡體中文書寫。
發遞單請完整填寫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應使用與身分證件相同之姓名,不得填寫別名或暱稱等)、地址、電話,收件人電話以填寫手機號碼優先。
為使大陸地區海關查驗時能確知郵件內裝物品種類,寄件人須將報關相關單據(含商業發票)全部填妥,內裝物品名稱、數量與申報價值尤應力求齊全、正確及清楚填寫,不可僅籠統填上總稱(例如只寫「食品」、「樣本」、「零件」等),否則可能導致通關延誤及對收件人造成不便。
寄件人在報關單上之簽署係表示所填資料屬實,且內裝物品並無任何危險、禁寄物(請參閱萬國郵政公約與九大禁寄物品相關規定),包括易燃或易爆裂物質、壓縮的或液化的氣體、氧化物、毒性物質及感染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物質、刀劍棍棒類與其他危禁品(如磁化物及刺激性物)等。
寄件人應查明大陸地區郵遞通關所需的文件(例如:產地來源證明、衛生證明書、發貨單、診斷證明、處方箋、藥品價格資料等),如有則連同郵件一併檢附,各國郵政不負清關責任。
若無法投遞時,寄件人在發遞單/報關單上之簽署勾註「拋棄」以外者,係表示同意支付退回或改寄費。

重要注意事項

寄件人須查明寄件至大陸地區之進口規定,倘未符規定致遭大陸海關留置或課徵進口稅或遭禁止進口者,概由寄件人自行負責,郵資亦不退還;包裹若退回將另收退回費。
配合大陸端系統發送報關簡訊及投遞聯絡,收件人電話應填寫可以接收簡訊的手機號碼,保持通信暢通, 請盡量減少填寫市話(座機號碼)。
易碎物品(如玻璃、瓷器類等)請勿交寄,若堅持交寄,發⽣損壞請⾃⾏負責。
郵寄大陸地區關務規定
  1. 大陸海關對於進口郵件內容物之審核,係以符合「個人合理自用範圍」為原則。
  2. 寄往大陸地區郵件,每次限值(即內裝物品完稅價格)為人民幣800元,然本項限值規定,並非判定免稅之標準。申報價值不實或逾上開限值,經⼤陸海關核定應予課稅或退運者,概由寄件⼈⾃⾏負責。
  3. 任何進口大陸地區的個人物品,都有被課徵關稅的可能,對產生關稅的郵件,經繳稅完畢,大陸海關對繳稅金額審核通過後,郵件始得放行投遞。
  4. 大陸海關查驗有結果後,如郵件需要申報、繳稅、退運,大陸郵政會以簡訊或報關通知單的方式通知,郵件在大陸海關的保存期限是15天~3個月不等(實際情況依當地海關規定),寄/收件人逾期未依通知處理,郵件退回寄件人,郵件實際運輸退回期程,視大陸郵政運輸安排,與本公司承諾運送時效無涉。
  5. 郵件經大陸海關要求申報退運或進口清關時,須由「收件人」申報並出具身分證件影本(若收件人係公司行號者,須另出具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申請書),方得辦理相關手續。倘遭海關裁定退運之郵件,已付郵資概不退還,特提請注意。

禁寄物品

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項目 內容
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貴重物品等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有價証券等。*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提單等。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註:「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九大禁寄物品

大陸地區禁限寄入物品
  1. 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如仿真玩具槍等)、刀劍棍棒、彈藥及爆炸物品(含高壓氣體罐),易燃、易爆裂、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與易壞之生物學物質。
  2. 各種貨幣、有價證券、偽造之貨幣及有價證券。
  3. 手機、鋰電池、行動電源、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內建鋰電池之相關製品。
  4. 藝術品、水晶、玉器、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5. 對大陸地區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6. 各種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及淫穢的出版品、宣傳品、印刷品。
  7. 容易腐壞的物品。如水果、蔬菜、生鮮食品等。
  8. 各類中藥材。
  9. 農、漁、肉類及其製品與可看見蛋黃(如蛋黃酥)之製品。
  10. 各種活生動物及植物(含種子)與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産品。
  11. 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具(含骨灰)、動物器官、肢體、獸皮、獸骨等。
  12. 瀕危和珍貴的動物及其他產品(如瀕危及珍稀動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13. 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等)、嗎啡、海洛英、大麻、高根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14.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如農藥、鉈、氰化物、砒霜、催淚彈等。
  15.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及其他物品。
  16. 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汙染、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17. 包裝不易確保內件安全、不適應郵遞條件的怕震易損物品及易碎物品,如:計量電度表、顯像管、電視機、照像機、錄影機、燈泡、熱水瓶、玻璃製品、瓷器等。
  18. 藝術、歷史文物及其他禁止的文體。
  19. 木頭、石頭及其製品。
  20. 泥土。
  21. 各類無法辨明成分之粉狀物品、晶體狀物品、液態狀物品。
  22. 含酒精之相關製品,如酒、香水、化妝水等。
  23. 仿冒品、贗品、無品牌、無型號之物品或電子產品。
  24. 其他依法令規定禁止流通或寄遞之物品。
進入大陸地區郵件之審驗屬大陸海關權責,大陸地區禁限寄物品種類繁多,請寄件人於交寄郵件前預先查明。
個人用藥除禁止郵寄品類外,於合理自用範圍內可郵寄藥品至大陸地區(惟大陸海關仍有審驗准駁權),相關說明請參照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說明

代辦出口報關服務

請參閱國際快捷業務說明

報關郵件申報表格

進出口郵包通關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