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單位 | 顧問姓名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工作內容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
總公司 | 官朝永律師 | 113年1月1日至 113年12月31日 |
就總公司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6,000元 |
總公司 | 郭土木教授 | 112年12月11日至 113年12月10日 |
就總公司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元 |
臺北郵局 | 朱正剛律師 | 112年12月1日至 113年11月30日 |
就臺北郵局、基隆郵局、板橋郵局、三重郵局、宜蘭郵局、桃園郵局、花蓮郵局及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4萬6,000元 |
總公司 | 張詠善律師 | 113年4月1日至 114年3月31日 |
就總公司、臺中郵局、新竹郵局、苗栗郵局、南投郵局、彰化郵局、雲林郵局及嘉義郵局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一、法律諮詢委員 二、依約定給付諮詢費用 |
高雄郵局 | 蔡鴻杰律師 | 113年1月1日至 113年12月31日 |
就高雄郵局、臺南郵局、屏東郵局、臺東郵局及澎湖郵局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元 |
聘用單位 | 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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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姓名 | 官朝永律師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113年1月1日至 113年12月31日 |
工作內容 | 就總公司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6,000元 |
聘用單位 | 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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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姓名 | 郭土木教授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112年12月11日至 113年12月10日 |
工作內容 | 就總公司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元 |
聘用單位 | 臺北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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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姓名 | 朱正剛律師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112年12月1日至 113年11月30日 |
工作內容 | 就臺北郵局、基隆郵局、板橋郵局、三重郵局、宜蘭郵局、桃園郵局、花蓮郵局及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4萬6,000元 |
聘用單位 | 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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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姓名 | 張詠善律師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113年4月1日至 114年3月31日 |
工作內容 | 就總公司、臺中郵局、新竹郵局、苗栗郵局、南投郵局、彰化郵局、雲林郵局及嘉義郵局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一、法律諮詢委員 二、依約定給付諮詢費用 |
聘用單位 | 高雄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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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姓名 | 蔡鴻杰律師 |
聘用起訖年月日 | 113年1月1日至 113年12月31日 |
工作內容 | 就高雄郵局、臺南郵局、屏東郵局、臺東郵局及澎湖郵局個案或業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給付之兼職交通費 | 一、法律顧問 二、年費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