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凡是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任何紀錄內的訊息,可以用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來理解,就稱為政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等。
A2: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這樣除可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資訊共享於民眾,才能達到施政公開與透明。
A3: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了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首先,在該法案裡規定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因為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影響深遠,必須主動公開讓民眾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其次,如果不在主動公開資訊的範圍內,民眾仍可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A4:這些內容包含: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A5:凡是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都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A6:可以的!只要該國的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在立法之初,便考量資訊跨國流通,並兼顧我國國民權益,採平等互惠原則。
A7: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從受理申請到決定是否提供資訊,有15日的決定時間,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政府受理民眾的申請案件後,必須查核民眾申請的資格,以及政府資訊的限制,如果有違反國家利益、民眾之利害關係與個人權益,政府可以拒絕提供該資訊。有關政府資訊的限制,請詳下一題。
A8:政府資訊的公開必須兼顧國家機密,程序正義與民眾個人權利。因此舉凡國家機密,影響民眾個人權益,如隱私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與政府執行公權力相關的程序正義,如檢調取締、專業考試等,依據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單位可以拒絕公開前開資訊,詳細的限制請參考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在訂定資訊公開法時,瞭解資訊公開與限制互為消長,因此對於限制採表列方式,不在限制範圍之資訊,依法不得拒絕民眾申請。
A9:對於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局以網站公開為首要管道之一,民眾可從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花蓮郵局,瞭解本局網站相關的政府公開資訊。
另外本局提供民眾申請政府資訊之相關表格與規費標準,供民眾查詢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