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概述
洗錢防制法係為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增強我國洗錢防制體制,並強化國際合作。
而洗錢防制主要目的在於遏止犯罪者利用洗錢管道漂白黑錢,以便合法使用其非法取得之錢財,並避免執法機關追查,甚至將犯罪所得再次利用於犯罪。
為遏止這類洗錢漂白行為,且為穩定金融秩序,立法者訂立了洗錢防制法加以規範;例如: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或擔任車手幫忙領錢,協助詐騙集團製造金流斷點等行為,均可能構成洗錢罪。
一、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如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金融機構 (郵局) 應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三、民眾出入境時,如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必須誠實申報,以免遭沒收或裁罰,造成無謂損失。
四、另外,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