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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制專區

最後更新日期:112/10/31 列印

企業誠信治理

附加檔案

洗錢防制法概述

一、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如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
        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金融機構 (郵局) 應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
        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三、民眾出入境時,如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
        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必須誠實申報,
        以免遭沒收或裁罰,造成無謂損失。

四、另外,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
        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

洗錢防制法宣導海報

洗錢防制法宣導海報1

客戶詳審查

洗錢防制法宣導海報2

冒險當車手

洗錢防制法宣導海報3

傻傻當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