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如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
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金融機構 (郵局) 應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
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三、民眾出入境時,如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
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必須誠實申報,
以免遭沒收或裁罰,造成無謂損失。
四、另外,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
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