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因其行為舉止,而使他自己或與他有特定關係的人有獲得好處的可能。為了避免公職人員瓜田李下的行為衝擊民眾對公職人員或政府施政的信賴感,進而影響法律的有效執行,政府於89年7月12日公布實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期能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以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遭裁罰者,不得以下列理由主張免責:
一、 | 主張不知有本法之規定。 |
二、 | 主張不知其行為屬本法規範之利益衝突情形。 |
三、 | 向無權解釋法令之人查詢,主張無違法認識。 |
四、 | 事後已將違法之人、事予以解聘或解除契約。 |
五、 | 主張地處偏遠或原住民地區不易找尋適合僱用人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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