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綜合儲金,係將存簿儲金及定期儲金綜合納入1個儲金帳戶內。可憑該儲金簿依約定方式存取款項。儲戶申請具自動質借功能者,儲金簿內之定期存款全部提供擔保。存簿儲金結存不足時,可自動在其定期存款9成範圍內質貸轉存存簿儲金抵付,俟存簿儲金存款時,自動作為還款處理。
開戶:定期存款分「整存整付」及「分期付息」2種,期限分1、3、6、9月期與1、2、3年期及「指定到期日整存整付」(至少1個月以上不逾3年)等類,惟不辦理1月期「分期付息」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金額新臺幣1萬元。原已有存單定存者,該筆存款須俟到期解約後,始可再為轉換存入綜合儲金定期存款。
存提款:存簿儲金部分之存提款悉照存簿儲金之規定辦理。定期儲金存款時,儲戶應填具「郵政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單」連同綜合儲金簿、款額交立帳郵局辦理。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到期可選擇續存或不續存。續存,指到期本金不限次數自動轉期續存,利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帳戶,整存整付、分期付息皆可辦理本金續存、利息轉存存簿;或本金及利息均一併不限次數自動轉期續存,惟本息自動轉期續存僅限「整存整付」定期存款;惟指定到期日整存整付有零星日數(非整月)者,不得辦理自動續存及變更到期續存別。不續存,指到期本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帳戶。儲戶可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到立帳局申請改變續存之存期及利率別。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日提領,限在立帳局、網路郵局(含APP,限自然人帳戶且未質借者)辦理。綜合儲金帳戶結清時,如尚有未到期之定期存款,應先辦理解約後始可提清。綜合儲金簿之定期儲金帳頁計2頁共40行,每行1筆,如存款筆數超過,超過部分應改按存單方式存款。
貸款及還款:儲戶申請具自動質借功能者,於提領存簿儲金存款或繳付委託代繳各項費用或轉帳提款時,如存簿儲金存款餘額不足,將自動在其定期存款9成範圍內質借支付,若有多筆定期存款時,先從存款利率最低者起貸,貸款利息按定期儲金質押貸款利率計息,於每月底(曆月)計收1次,並於次月1日由存簿結餘扣提,於下次存提時補登儲金簿。前項貸款於有存款(含定期解約)存入存簿儲金時自動償還。如貸款當天存回,仍計1天利息。
利息:綜合儲金帳目除定期存款已全部結清外,不辦理轉移,儲戶如欲在他局另開帳戶,原帳戶請到立帳局辦理結清。綜合儲金定期存款部分之利息,依法於轉存存簿儲金時,按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存簿儲金及定期儲金有關規定辦理。
網路郵局(含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