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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存款業務介紹

最後更新日期:111/09/30 列印
簡介:

郵政綜合儲金,係將存簿儲金及定期儲金綜合納入1個儲金帳戶內。可憑該儲金簿依約定方式存取款項。儲戶申請具自動質借功能者,儲金簿內之定期存款全部提供擔保。存簿儲金結存不足時,可自動在其定期存款9成範圍內質貸轉存存簿儲金抵付,俟存簿儲金存款時,自動作為還款處理。

開戶: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規定,如已開立存簿儲金帳戶者,欲開立綜合儲金帳戶,請攜帶儲金簿、印鑑章及國民身分證,逕向任一郵局申請,將原存簿儲金帳戶變更為綜合儲金帳戶,不得另立一戶。
尚未開立存簿儲金帳戶者,請依存簿儲金之規定辦理開戶,於「帳戶種類」欄勾選「綜儲戶」。
申辦綜合儲金帳戶須先索取「郵政綜合儲金約定書」,並審閱相關約定事宜。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分「整存整付」及「分期付息」2種,期限分1、3、6、9月期與1、2、3年期及「指定到期日整存整付」(至少1個月以上不逾3年)等類,惟不辦理1月期「分期付息」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金額新臺幣1萬元。原已有存單定存者,該筆存款須俟到期解約後,始可再為轉換存入綜合儲金定期存款。

存提款:

存簿儲金部分之存提款悉照存簿儲金之規定辦理。定期儲金存款時,儲戶應填具「郵政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單」連同綜合儲金簿、款額交立帳郵局辦理。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到期可選擇續存或不續存。續存,指到期本金不限次數自動轉期續存,利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帳戶,整存整付、分期付息皆可辦理本金續存、利息轉存存簿;或本金及利息均一併不限次數自動轉期續存,惟本息自動轉期續存僅限「整存整付」定期存款;惟指定到期日整存整付有零星日數(非整月)者,不得辦理自動續存及變更到期續存別。不續存,指到期本息自動轉存本人存簿帳戶。儲戶可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到立帳局申請改變續存之存期及利率別。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日提領,限在立帳局、網路郵局(含APP,限自然人帳戶且未質借者)辦理。綜合儲金帳戶結清時,如尚有未到期之定期存款,應先辦理解約後始可提清。綜合儲金簿之定期儲金帳頁計2頁共40行,每行1筆,如存款筆數超過,超過部分應改按存單方式存款。

貸款及還款:

儲戶申請具自動質借功能者,於提領存簿儲金存款或繳付委託代繳各項費用或轉帳提款時,如存簿儲金存款餘額不足,將自動在其定期存款9成範圍內質借支付,若有多筆定期存款時,先從存款利率最低者起貸,貸款利息按定期儲金質押貸款利率計息,於每月底(曆月)計收1次,並於次月1日由存簿結餘扣提,於下次存提時補登儲金簿。前項貸款於有存款(含定期解約)存入存簿儲金時自動償還。如貸款當天存回,仍計1天利息。

利息:
存簿儲金利息:
綜合儲金之存簿儲金利息,按照現行「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之存簿儲金利率計息。
定期儲金利息:
綜合儲金之定期儲金利息及質押貸款利息,按照現行之定期儲金利率及質押貸款利率計息。
綜合儲金之定期存款存入或自動轉期續存存款金額達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標準者,存款利率適用定期儲金大額存款牌告利率。
利息所得稅:
每次給付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利息,應扣繳稅額逾新臺幣2,000元(即利息金額逾20,009元),應按給付之利息扣繳10%利息所得稅。
每次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之利息扣繳20%利息所得稅。
利息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自然人綜合儲金存款利息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應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利息補充保險費。
其他:

綜合儲金帳目除定期存款已全部結清外,不辦理轉移,儲戶如欲在他局另開帳戶,原帳戶請到立帳局辦理結清。綜合儲金定期存款部分之利息,依法於轉存存簿儲金時,按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存簿儲金及定期儲金有關規定辦理。

網路郵局(含APP):
已申請網路郵局(含APP)之綜合儲金帳戶,得於網路郵局或APP辦理下列綜合儲金業務:
查詢綜合儲金定期存款
綜合儲金存簿轉定期:
最低存款金額:單筆新臺幣1萬元。
最高存款金額:單筆及每日/每月合併累加存款金額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網路郵局與APP存款金額併計)。
變更綜合儲金定期存款到期續存別:
限本國自然人辦理。
指定到期日整存整付有零星日數(非整月)者,不得辦理自動續存及變更到期續存別;分期付息者,不得辦理本息續存。
未到期綜合儲金定期存款中途解約:
限本國自然人,且綜合儲金定期存款無質押借款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