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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 公司簡介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1 列印
沿 革
台北郵局

       清光緒14年正月30日(西元1888年2月21日),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發布「臺灣郵政條款」16條,自2月10日(西元1888年3月22日)創辦新制郵政,於臺北府城設置臺灣郵政總局,發行郵票,收寄民間郵件;但此一創舉並未及於清廷所轄之大陸地區。甲午戰爭後,西元1895年日本於臺灣設置野戰郵便局,次年廢止野戰郵便,接續辦理普通郵政。

       清光緒21年,英人赫德(Robert Hart)時任清廷海關總稅務司,擬具開辦新式郵政的章程4項,計44條,經由總理衙門於清光緒22年2月7日(西元1896年3月20日)據以入奏,當日奉准開辦「大清郵政官局」,由赫德兼領總郵政司綜理開辦郵政事務,係我國現代郵政之開端。因此,交通部於民國36年(西元1947年)核定,將每年3月20日定為郵政紀念日。

       現代郵政設立之初,係由海關稅務司兼管,清宣統3年(西元1911年)郵政始脫離海關,由郵傳部接管,並設立郵政總局。民國元年(西元1912年)郵傳部改為交通部,「大清郵政」亦改為「中華郵政」。民國19年(西元1930年)郵政儲金匯業總局成立。民國24年(西元1935年)郵政法公布,郵政儲金匯業總局改名為郵政儲金匯業局,隸屬於郵政總局,同時開辦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民國25年郵政法施行並訂定「郵政規則」,確立郵政事業發展之基礎。

       民國35年(西元1946年)臺灣郵電管理局成立,民國38年(西元1949年)4月1日奉准分設臺灣郵政管理局與電信管理局,同年郵政總局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大陸遷臺。民國39年(西元1950年)郵政總局奉交通部指示,停止郵政儲金匯業局業務活動,但臺灣郵政管理局經辦儲匯業務仍繼續辦理,由郵政總局直接指揮監督。為發揮儲蓄與活潑金融兩大功能,民國51年(西元1962年)郵政儲金匯業局正式復業。民國69年(西元1980年) 9月1日郵政總局因應業務發展及加強經營管理需要,將轄屬臺灣郵政管理局改制為臺灣北、中、南三區郵政管理局。

       為因應市場競爭及突破郵政經營限制,民國91年(西元2002年)7月郵政法修正完成,並於民國92年(西元2003年)1月1日交通部郵政總局正式改制成立由交通部100%持股之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由政府機關改制成國營事業機構,概括承受改制前郵政總局之資產、負債,並持續經營原有業務。

       民國96年(西元2007年)2月9日改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惟郵政四法之修法程序未完成,致更名後之公司名稱與法定名稱不符,民國97年(西元2008年)8月1日,再依法回復法定名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其間雖有名稱更迭,但郵政之權利、義務、業務經營以及對民眾的服務皆不受影響。

       郵政肩負普及化任務,採郵儲壽三業合營之企業化經營管理模式,並秉持服務第一的精神,深入了解顧客多元需求。自民國92年公司化以來,持續開發新種業務、改善作業流程。近年更致力於局屋改造及資產活化,對內照顧員工生活,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對外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中華郵政迄今已走過兩甲子(120年)、跨越三世紀,歷經數次組織變革,是個擁有2萬5千多名員工的大家庭,在全國各鄉、鎮、市、區及離島廣設據點,為全國民眾提供郵務、儲匯、壽險的普及化服務。這個承載人民信賴雙甲子的大家庭,未來仍將秉持「榮譽、責任、承諾」的信念,為永續經營與營造更美好的社會而努力。

公司的願景及策略目標

本公司願景為「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為達成該願景,訂定策略目標如下:

  • 積極發展智慧物流及數位金融,提供普遍優質之郵儲壽服務。
  • 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支援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 推動數位轉型,強化創新能力,改善經營體質,提升競爭力。
  • 加強資產管理與運用,積極活化房地資產,提升資產營運績效。
  • 加強人才招募、培育與人力運用,以因應業務發展需求,增進工作效能。
  • 落實公司治理及提升永續發展;推動各項公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持續拓展兩岸通郵、通匯業務,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公司的核心價值

以客為尊、提供誠信效率的服務。

公司的業務

本公司,依郵政法第 5 條得經營下列業務:

  • 遞送郵件遞送郵件
  • 儲金儲金
  • 匯兌匯兌
  • 簡易人壽保險簡易人壽保險
  •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 郵政資產之營運郵政資產之營運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 1 款至第 6 款相關業務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 1 款至第 6 款相關業務
公司與原有顧客的法律關係

為保障顧客權益,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郵政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郵政公司概括承受辦理。換言之,目前各地郵局辦理之各項業務所衍生之權利、義務,均由改制後之郵政公司一體承受,顧客不必另行辦理變更手續,所保管之各式收據、儲金簿、存單及保險單等憑證均繼續有效。

公司的制度
  • 採「董事長制」

    董事長須全權負起公司之經營責任,總經理兼任董事,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派任。

  • 人事制度暫採「雙軌制」

    郵政改制公司後,設置條例明定現有員工仍然受現有人事法令規章規範,但新進人員適用新的人事制度,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靈活、有彈性、有激勵效果的薪給及獎工制度下,公司可針對業務需求,依照一般就業市場行情,及時進用適當人才,對於員工升遷、派職、待遇、福利、績效考核等,也將依員工實際工作表現為量度,員工任事心態必將會有所改善,郵政的經營也將會有一番新的景象。

  • 實施「責任中心制度」

    郵政公司轄下各等郵局(責任中心局)係行政、管理(督導)單位,負責執行總公司政策,為具獨立性、完整性之業務經營團隊。為配合公司政策能確實反映各局經營績效,定期檢討修訂績效衡量項目及評分標準,以期評分項目多元及考核標準更臻合理,使責任中心制度與績效獎金結合,產生激勵作用。

結 語

在郵政改革的漫漫長路上,改制公司只是其中一項策略,尚待努力之處仍多。惟郵政改制非僅體制上由機關改為公司,而是藉由組織與制度的改變,帶給百年郵政更多的彈性與活力,使郵政得以順利轉型,繼續提供符合顧客需求、更多元、更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