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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函件業務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6 列印

業務說明

國際函件業務包括信函 、明信片、印刷物、新聞紙類、盲人文件及小包(其定義、尺寸限制請參閱國內函件業務說明)。
國際函件依其運輸方式 可分為航空函件、水陸函件(已於106年1月1日停辦)。
國際函件業務依處理手 續之不同,又可分為平常函件及特別處理函件。
特別處理函件又可分為 掛號、回執、投交收件人親收及保價業務。
國際 e 小包(ePacket)請另參專頁說明。

禁寄物品

1.依據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禁止交寄之物品:
項目 內容
銳利金屬等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貴重物品等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有價証券等。*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提單等。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活生動物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猥褻物品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危險物品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麻醉藥品類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其他禁寄之物品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註: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各國郵政禁寄物品彙輯(各國禁寄物品種類繁多,依各國法律之規定,因驗關係各國海關權責,如仍有疑慮,則請洽詢寄達國海關,以免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