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說明
禁寄物品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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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利金屬等 |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工作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之物品。郵件封口用 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郵務之執行。 |
貴重物品等 | 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硬幣及有價証券等。*有價証券包括銀行票券、鈔票、不記名債券、支票、公司債券、股息憑證、期票、股票證 明、股票憑證、旅行支票、國庫券、提單等。 |
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 |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
活生動物 | 活生動物禁止夾入郵件內寄遞。 |
猥褻物品 | 淫穢或有傷風化之物品。 |
危險物品 | 易爆炸、易燃燒或其他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 |
麻醉藥品類 | 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
其他禁寄之物品 | 依政府或海關法令禁止郵寄之物品、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
註: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實施,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