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消費者保護法。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如因商品或服務衍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管轄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第一次)。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