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
貪瀆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
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廉政倫理規範指引
「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為同仁執行職務較常面對或接觸之廉政倫理事件,同仁遇類此「貪腐之源」倫理事件時,應依規定妥善因應處置,面對廉政風險因子,應嚴謹自我「保護」及「約束」,方免失職觸法。因公與業者或長官屬僚間互動往來時,何者應所當為?何者限制禁止?何者利益迴避?其進退分際應謹慎拿捏,遠離不法「政商媒介」與「利慾誘惑」。在尊嚴肯定與物質慾望二者得捨之間,才能了無罣礙、安心自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消極目的在於協助同仁拒絕「關說積習、送禮陋規、飯局文化」;積極目的則為引導同仁「拿得安心、吃得放心、做得順心」,終極目的在保護同仁「依法行政、積極任事」。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定義:
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公務禮儀」之定義: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定義: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請託關說」之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另按:行政院101年9月4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稱「請託關說」之定義,則係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之公務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得併同參考)。
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不妥當之場所」之定義:
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85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1.舞廳。2.酒家。3.酒吧。4.特種咖啡廳茶室。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7.色情表演場所。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之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六、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不當接觸」之定義:
係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允許、限制及禁止事項彙整表
允許事項 |
受贈財務 |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之餽贈(第5點第1項第2款)。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贈送財物市價不超過3,000元(第2點第3款)。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但係屬「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下列情形(第4點第1款至第4款): (一) 屬公務禮儀(如機關間互訪)。 (二)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四)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市價不超過3,000元。 |
飲宴應酬 |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所為之飲宴應酬(第7點第2項前段)。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邀宴應酬,得參加之情形如下(第7 點第1 項第3、4 款): (一)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二)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不超過3,000元。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所需「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第9 點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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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研習評審 |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 元。 ●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第14點第1、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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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說明 |
•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對象包含3 大類型:「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 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及「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正常社交禮俗金額:單次3,000 元,同一年度10,000 元。 |
限制事項 |
受贈財務 |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市價超過3,000元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簽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並知會政風機構(第5點第1 項第2 款參照)。 |
飲宴應酬 |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飲宴應酬( 如下列情形),應於參加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第7點第1 項第1、2款參照):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如機關公司間交流活動後之飲宴)。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如上樑、開工典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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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研習評審 |
▲出席「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之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前往(第14 點第3 項)。 |
禁止事項 |
不當受 贈財物 |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第4點)。 |
不當飲 宴應酬 |
不得參加「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7 點第1 項)。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第7 點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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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涉 足接觸 |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第8 點第1 項)。 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8 點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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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職 務圖利 |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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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兼職 |
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第13 點)。 |
檢舉貪瀆不法‧共創廉潔安康社會
檢舉貪瀆不法‧共創廉潔安康社會
廉政工作之四不: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會貪
檢舉公務人員貪污,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查證屬實,被檢舉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檢舉人最高可獲得新台幣1000萬元獎金。
廉政相關法規與課程
廉政會報
一、 | 新竹郵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行政效能,特設新竹郵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 |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 |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經理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局副理兼任;委員八人,由各科室主管兼任。 |
四、 |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 | 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出席。 |
六、 |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 | 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 | 本要點經陳奉本局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行政中立宣導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專案清查案例宣導
案例名稱:小額採購要注意,化整為零不可取
事實描述:
王小明是A機關特種車輛之駕駛,該機關規定特殊(種)等車輛每年應進行2次定期維護保養作業,某次小明完成勤務後發現引擎煞車出現異音,小明擔心若車輛突然故障恐延誤緊急勤務,心想定期保養的時間也快到了,於是未經向長官報告核准即直接委託國小同學阿國開設的汽車保養廠檢查維修,同時進行車輛定期保養。事後該保養廠負責人阿國報價維修及保養費用6萬元整,並開立發票逕行交給小明向機關請款核銷。
該機關針對106、107年度車輛保養維護情形進行瞭解,發現該機關每年皆辦理2次小額採購逕洽阿國開設的保養廠實施定期保養,同一年度定期維護保養勞務採購總金額已逾新台幣10萬元,致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不得將逾10萬元之採購案分批辦理小額採購之虞。
改進建議:
(一)針對相同採購項目定期辦理勾稽統計工作,並檢討有無合併採購之可能,俾利發揮規模採購之經濟效用,避免發生分批採購之錯誤態樣。
(二)落實管控與查驗估算年度採購數量與金額,就同一規格、廠牌之車輛保養項目,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調整、廠商報價、歷史標案及其他機關單價等,編列合理預算。
(三)機關內部之請購程序、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等過程,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及提出配套監督機制。
(四)緊急維修案件仍應先經核准同意後始得採購,可先以口頭、通訊軟體等形式陳報主管核准同意,並於完成維修後盡速完備相關程序。
(五)採購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接受採購法講習訓練,熟悉法令及錯誤態樣,充實專業知能以避免發生違反法規情事。
參考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案例名稱:機關員工未依規定辦理房地管理作業疏失
案例事實:
108年4月間某機關A單位政風室派員查訪該轄屬自有房地管理狀況,經查發現有土地遭鄰戶占用且搭建鐵皮屋等情。據A單位經營房地管理業務承辦人甲員表示,渠於106年接任該職務,交接時相關報表登載該土地未被占用,惟因相關房地屬偏遠離島,故未落實依規定辦理實地查訪;另B單位政風室派員查訪該轄屬租賃房地管理狀況,發現承租人有擅搭鐵皮屋作營業使用、及其他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據B單位經營房地管理業務主管表示,案關土地自101年即由承租人承租迄今,該違建物於101年已搭建,惟因承租人之親屬具政治背景,致該單位未妥善處理,經政風室專案清查發現後,承租人已允諾租約到期後不予續約並恢復原狀。經比對A單位及B單位107年至108年期間房地清(巡)查紀錄表資料,皆註明相關土地無占用或違規使用情形,與實況不符,甲員及乙員未依規定落實房地查勘,各該業管單位亦未落實房地管理督導責任。本案例中甲員因行政怠惰,違反機關經營房地管理相關規定,經A單位考成會審議,予以糾正處分;乙員則因B單位首長綜合考量時空背景,給予口頭警告,並列為年終考成參考。
改善建議:
本案例發現之作業缺失,政風單位已簽請業管單位應明確規範各局房地清查、巡查比例,落實不定期查核管理,對於經管房地人員,並應加強房地管理、內控風險等專業訓練以為周延。
經濟犯罪防治宣導標語
一、反吸金
二、反詐騙
三、穩定物價、打擊不法,舉報防疫物資囤積及哄抬價格。
四、打擊電信詐騙、非法吸金、非法囤積及黑心食品,需要大家參與敬請踴躍舉報,你我一起努力,共創美好未來。
法務部調查局關心 檢舉專線02-2732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