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簿儲金業務介紹開戶及憑辦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憑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載有開戶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 如有更改姓名者,應提示具「詳細記事」內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未成年人親自臨櫃(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 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
-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代辦開戶:
- 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 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法定代理人一方代辦開戶:
- 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 臨櫃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並持未臨櫃另一方國民身分證及同意書。
注意事項: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 未成年人:如健保卡、兒童健康手冊、學生證、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載有開戶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 法定代理人:如健保卡、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載有法定代理人姓名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 未成年人滿14歲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臨櫃聲明並簽名或蓋章後,通融以未成年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健保卡等)代替國民身分證。
- 父母離婚,依協議或經法院酌定由一方行使親權者,或由監護人監護者,應提示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自戶政機關核發日起算3個月內)或具「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辦理。
- 上述同意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政府機關、自治團體:
- 憑各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之核准文件(或出具機關學校核准之正式公函並載明帳戶用途係為自行收納款項或零用金保管等需要)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辦理。
- 開戶須留存法定名稱全銜章及首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印鑑章。
- 以「法定名稱」立戶,並以「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 公益法人:
- 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法定名稱全銜章及負責人印鑑辦理。
- 以「法定名稱」立戶,並以「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 另填
「法人/團體之高階管理人員暨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1份,並提示下列文件:
1.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或財產清冊等。
2.實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出境許可證),如無者,請提示護照。
- 非營利法人:
- 憑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法定名稱全銜章及負責人印鑑辦理。
- 以「法定名稱」立戶,並以「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 另填
「法人/團體之高階管理人員暨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1份,並提示下列文件:
1.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或財產清冊等。
2.實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出境許可證),如無者,請提示護照。
- 不具法人資格之非營利團體:
- 憑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或登記)文件、報備證明或核准函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團體全銜章及負責人印鑑辦理。
- 以負責人名義立戶,並將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 另填
「法人/團體之高階管理人員暨實質受益人聲明書」1份,並提示下列文件:
1.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或財產清冊等。
2.實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出境許可證),如無者,請提示護照。
- 開戶時,除上開證明文件及印鑑外,負責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如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者,代理人應另提示授權(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前述授權(委託)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本人憑居留證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健保卡或駕照等)及印鑑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護照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查詢電話:02-2388-9393;0800-024-111)方可辦理。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本人憑居留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健保卡或駕照等)及印鑑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護照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查詢電話:02-2388-9393;0800-024-111)方可辦理。
- 因歸化我國國籍而取得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者,本人憑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並請檢具登載有原統一證號之文件(如具「詳細記事」內容之戶籍謄本、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載有統一證號之文件)。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本人憑居留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健保卡或駕照等)及印鑑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無居留證者,須提示護照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查詢電話:02-2388-9393;0800-024-111)方可辦理。
- 因歸化我國國籍而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港澳人士者,本人憑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並請檢具登載有原統一證號之文件(如具「詳細記事」內容之戶籍謄本、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載有統一證號之文件)。
應檢具證件如下(請出具正本):
- 本人憑居留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健保卡或駕照等)及印鑑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上述居留證件如無統一證號或非為10碼之統一證號者,須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電話:02-2388-9393;0800-024-111)申請填註統一證號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方可辦理。
- 因歸化我國國籍而取得國民身分證之大陸人士者,本人憑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並請檢具登載有原統一證號之文件(如具「詳細記事」內容之戶籍謄本、原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載有統一證號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