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友善服務專區 壽險業務金融友善服務執行情形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5
投保/理賠/契約變更 |
一、身心障礙(如視覺、聽覺、語言、肢體、精神及智能障礙)、原住民、新住民辦理投保、變更契約或理賠等壽險業務,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受理方式:
1、臨櫃:保戶本人或透過親友可先以電話聯絡本公司0800客服專線或各級郵局,預約辦理時間,各局將安排專人協助保戶填寫相關文件,並以適當方式向保戶說明與解釋清楚相關作業流程。
2、非臨櫃:若保戶無法臨櫃,保戶本人或透過親友可先以電話聯絡本公司0800客服專線或各級郵局,各局將安排專人至保戶所在地辦理,由專人協助保戶填寫相關文件,並以適當方式向保戶說明與解釋清楚相關作業流程。如為視覺障礙者,需請親友2位(申請理賠為1至2位)陪同見證。另保戶亦可利用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郵局或行動郵局(須事先申請)進行契約變更等網路保險服務。
(二)代書服務:保戶填寫單據有困難時,可由經辦員代為填寫後,交由保戶親自簽名或蓋章。
(三)親簽困難:身心障礙者無法親簽於單據者,得以蓋章取代簽名,經公證人或1位見證人(即親友、社福機構人員或非受理該案之承辦人或業務員)簽名證明權益。見證人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依民法規定須經2位見證人簽名證明,見證人中1名需為親友或社福機構人員,且不得為受理該案之承辦人或業務員。
(四)服務管道:保戶如有投保、理賠、變更契約或其他保險相關問題,可至各地郵局、撥打本公司0800客服專線或來信至本公司電子信箱(serviceu@mail.post.gov.tw),將有專人服務。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辦理相關壽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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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關懷措施及權益保障:、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關懷措施及權益保障:
(一)銷售各種保險商品予六十五歲(含)以上之客戶(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轉帳代繳委託人),將於「業務員報告書」載明該高齡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是否確認保險商品適合該高齡客戶並將評估理由做成評估紀錄。
(二)客戶投保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含安心小額終身壽險、一年期定期壽險及附約險種),經客戶同意後,業務員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以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
(三)客戶投保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含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時,本公司將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進行電話訪問,且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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