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成立時點 | 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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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月1日~99年2月2日 | 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喪葬費用。 |
99年2月3日~112年11月30日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歲至「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本公司按各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
112年12月1日~迄今 |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契約成立時點 | 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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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月1日~99年2月2日 | 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喪葬費用。 |
99年2月3日~107年11月27日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107年11月28日~迄今 |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險種 | 契約成立時點 | 法定傳染病病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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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家定期還本終身壽險 (二) 員工團體特約二倍保障保險 (三) 安和終身保險 (四) 安富增值還本終身壽險 (五) 安平二倍保障終身壽險 (六) 快樂兒童增值還本終身壽險 | 80年12月1日~84年11月30日 | 霍亂、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斑疹傷寒、傷寒、副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回歸熱、狂犬病、愛滋病 |
84年12月1日~92年12月25日 | 霍亂、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鼠疫、猩紅熱、斑疹傷寒、回歸熱、黃熱病、狂犬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感染 |
項目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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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契約 受理局/經辦局辦理 | 1. 保險單(無保單者免附)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新立契約首期暨續期保險費轉帳代繳委託書(新立契約用) |
(二) 變更保險金額、減額繳清、變更為一次納費契約(限91.12.31以前成立之契約)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
(二之一) 變更保險種類、變更保險種類/金額、展期定期保險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契約變動通知書(終身死亡險變更為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者,應另填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
(三)指定〈合併〉轉帳繳費日、申請/停止「列印續期保費收據」、申請/終止保費自動墊繳、變更繳費期別、申請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不再續保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
(三之一)申請/變更繳費證明單寄發方式、申請/變更各類通知單寄發方式/申請壽險中英文投保證明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
(四)委託/終止轉帳代繳保費 | 1.保險費收據或保險單(新契約免繳驗)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立帳人國民身分證、帳戶印鑑章、郵政存簿儲金簿或劃撥收支詳情單 4. 轉帳代繳保費委託/終止書 |
(五)恢復契約效力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 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 |
(六)終止契約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9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受益人領取) |
(七)臨櫃保險單借款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4. 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5. 限存入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他行本人帳戶或開立以要保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禁止背書轉讓、劃線之劃撥業務專用支票 |
(八)申請/終止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簿(無郵政儲金晶片金融卡或VISA金融卡者應先申請) 4.保險單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申請/終止約定書 ※辦理自動櫃員機借款相關業務,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須會同被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未臨櫃辦理時,需檢具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書面同意書 ※網路ATM及行動郵局保單借款之申請,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 |
(九)補發保險單副本 | 1. 保險單〈遺失補副時免持〉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自付工本費100元 |
(十)契約轉移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轉出入通知書 |
(十一)申請死亡給付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2.保險單 3.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4.理賠給付對象若為全體繼承人時,全體繼承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6.被保險人除籍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7.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者,請檢具「道路交通事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者皆為必備文件) 8.病歷查詢同意書 |
(十二) 申請(完全)失能給付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1) 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領,如未指定理賠受益人時,視被保險人為理賠受益人 (2) 90年3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壽險主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申領 4.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上開能力顯有不足者,應檢附法院宣告監護或宣告輔助之裁定 5.理賠受益人為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時: (1)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前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 (2)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後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理賠受益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理賠受益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6.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失能程度) 7.病歷查詢同意書 |
(十三) 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4.被保險人若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記載入院及出院日期) 6.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7.病歷查詢同意書 |
(十四)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給付 | 1. 保險單 2.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3. 領款人國民身分證(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
(十五)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委託終止/轉帳給付 | 1. 保險單 2. 領款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3.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
(十六) 高等教育/生存保險金給付 | 1. 保險單 2.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3.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
(十七)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4.※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
(十八)變更契約中文資料 (1)要保人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4. 繼承契約附繳全體繼承人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及要保人死亡證明文件或除籍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除籍戶口名簿 5. 被保險人、新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具保險利益證明文件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3之文件 ※要保人死亡之繼承:請攜帶上述1、3、4、5、6之文件 ※變更要保人:請攜帶上述1、2、3、5、6之文件 |
(2)被保險人姓名 (限變更原名) |
1. 保險單 2.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
(3)受益人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新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5. 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6.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5、6之文件 ※變更受益人:請攜上述1、2、3、4、6之文件 |
(4)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地址資料變動通知書 |
(5)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關係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變更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契約變動通知書 |
(十九)變更被保險人職業 |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被保險人在職證明或員工識別證 |
項目 | (一)撤銷契約 受理局/經辦局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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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無保單者免附)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新立契約首期暨續期保險費轉帳代繳委託書(新立契約用) |
項目 | (二) 變更保險金額、減額繳清、變更為一次納費契約(限91.12.31以前成立之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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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 |
項目 | (二之一) 變更保險種類、變更保險種類/金額、展期定期保險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終身死亡險變更為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者,應另填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
項目 | (三) 指定(合併)轉帳繳費日、申請/停止「列印續期保費收據」、申請/終止保費自動墊繳、變更繳費期別、申請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不再續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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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 |
項目 | (三之一)申請/變更繳費證明單寄發方式、申請/變更各類通知單寄發方式/申請壽險中英文投保證明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
項目 | (四)委託/終止轉帳代繳保費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費收據或保險單(新契約免繳驗)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立帳人國民身分證、帳戶印鑑章、郵政存簿儲金簿或劃撥收支詳情單 4、轉帳代繳保費委託/終止書 |
項目 | (五)恢復契約效力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 |
項目 | (六)終止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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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9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受益人領取) |
項目 | (七)臨櫃保險單借款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4、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5、限存入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他行帳戶或開立以要保人為受款人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劃撥業務專用支票 |
項目 | (八) 申請/終止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簿(無郵政儲金晶片卡或VISA卡者應先申請) 4、保險單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借款申請/終止約定書 ※辦理自動櫃員機借款相關業務,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須會同被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未臨櫃辦理時,需檢具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書面同意書。 ※網路ATM及行動郵局保單借款之申請,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 |
項目 | (九)補發保險單副本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遺失補副時免持〉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自付工本費100元 |
項目 | (十)契約轉移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轉出入通知書 |
項目 | (十一) 申請死亡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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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2、保險單 3、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4、理賠給付對象若為全體繼承人時,應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名及蓋章之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 5、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6、被保險人除籍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7、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者,請檢具「道路交通事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者皆為必備文件) 8、病歷查詢同意書 |
項目 | (十二) 申請(完全)失能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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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1) 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領,如未指定理賠受益人時,視被保險人為理賠受益人
(2) 90年3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壽險主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申領
4、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上開能力顯有不足者,應檢附法院宣告監護或宣告輔助之裁定
5、理賠受益人為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時: (1)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前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 (2)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後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理賠受益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理賠受益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6、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失能程度) 7、病歷查詢同意書 |
項目 | (十三) 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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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4、被保險人若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記載入院及出院日期) 6、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7、病歷查詢同意書 |
項目 | (十四)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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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3、領款人國民身分證(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
項目 | (十五)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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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領款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3、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
項目 | (十六) 高等教育/生存保險金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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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3、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
項目 | (十七)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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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4、※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
項目 | (十八)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1)要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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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4、繼承契約附繳全體繼承人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及要保人死亡證明文件或除籍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除籍戶口名簿 5、被保險人、新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具保險利益證明文件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3之文件 ※要保人死亡之繼承:請攜帶上述1、3、4、5、6之文件 ※變更要保人:請攜帶上述1、2、3、5、6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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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2)被保險人姓名(限變更原名)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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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3)受益人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新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5、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6、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5、6之文件 ※變更受益人:請攜上述1、2、3、4、6之文件 |
|
項目 | (4)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地址資料變動通知書 |
|
項目 | (5)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關係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變更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契約變動通知書 |
項目 | (十九) 變更被保險人職業 | |
---|---|---|
應備證件及書件 |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被保險人在職證明或員工識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