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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保戶須知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2 列印

一、投保時之告知義務

(一)誠實告知義務:當您投保郵政簡易壽險時,請您依據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列舉既往病症及現在疾病在要保書上據實詳細填寫。否則,日後如發現前項填列事項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時,郵局亦不支付保險金(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二)本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時,其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要保人除得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1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二、繳納保險費

(一) 主、附約之首、續期保險費一律利用儲金存款帳戶轉帳交付,附約繳費期別、轉帳帳戶與主契約相同,並於主約轉帳日合併扣繳保險費。
(二) 利用存簿儲金轉帳者,在儲金簿印錄繳費詳情(包括日期、繳費月數、金額、保費所屬年月及保號),劃撥儲金轉帳印發收支詳情單,敬請自行核對。如有錯誤請即通知經辦局查明處理。
(三) 續期保險費寬限期:續期保險費寬限期是自當期繳費到期日起算三個月期間。例如契約成立日為94年1月20日,則94年2月份保費繳費寬限期間為94年2月20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
(四) 如選擇利用綜合儲金帳戶扣繳者,約定扣款日當天如該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扣繳之保險費時,將自動自定期存款質借支付相關保險費,該筆質借之利息於每月月底由存簿帳戶扣提。
(五) 續期保險費寬限期間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者,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契約停效後,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三、保險費自動墊繳

為防止契約停效,要保人可於要保書勾選願意墊繳保險費,或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聲明同意墊繳保險費。
(一) 保險費自動墊繳作業,可以避免因一時疏忽忘記繳費致契約停效,影響保險權益,有助於維護契約效力,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歡迎多加利用。
(二) 附約保險費墊繳依主契約「保險費墊繳」條款約定,主、附約同時合併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主契約繳費期滿後,繼續墊繳附約保費,要保人如不同意時,請辦理終止自動墊繳手續。但主約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墊繳其附約之保險費及利息,亦不得申請墊繳。
(三) 由於墊繳保險費之功能,在於維持契約之效力,故不論原繳費期別為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本公司皆以墊繳1個月保險費為單位(92年12月26日以後成立之契約,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1個月者,墊繳至日),並按月繳費率計收保險費。
(四) 墊繳保費利息計算及償還墊繳保費本息:
1、墊繳保費的利息,自墊繳日起,按當時該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2、要保人償還墊繳保費,其利息計收到償還之前一日為止。
3、依該契約轉帳扣繳保費之帳戶每日辦理收回,全部收回墊繳本息後,再於次日依契約原繳費期別扣收續期保費。如存款不足償還全部墊繳保費及利息時,可分期償還,但每次部分還款係以整月為單位。

四、申請契約復效

(一)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2年以內經本公司同意申請恢復契約效力,逾期即喪失復效請求權。主、附約停效而主約未申請復效者,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二) 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三) 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之險種,其保險費之繳費期別如有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時,欠繳保險費(含停效期間)以「月繳」保險費費率計算,如繳費期別僅有年繳時,則欠繳保險費(含停效期間)以「年繳」保險費費率計算。

五、申請終止契約

(一) 要保人得隨時聲明終止契約,主契約(一年期定期壽險除外)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始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主契約保險費未付足1年者,無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資發還。附約及一年期定期壽險主約終止時,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主契約終止時,其附加之附約得持續至該附約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二) 中途終止契約,因須分擔終止前之危險損失及業者之部分經營費用,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所繳保費為少,為貴保戶權益計,務請慎重考慮。請參閱本契約歷年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額例表暨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或電洽本公司顧客服務中心:0800-700-365。
(三) 申請終止,如係9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之契約領款人為受益人;如係92年1月1日以後成立之契約(含附約)領款人為要保人,並開立以領款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劃撥業務支票給付可發還之金額。
(四)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五)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意義: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契約計算保險單借款、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變更保險種類、變更保險金額及終止時發還金額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性別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不同。

六、保險單借還款

(一) 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且契約有效者,要保人得在其最高借款限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92年12月26日以後成立之契約,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 目前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保戶,除了可以至經辦局臨櫃辦理保險單借、還款外,本公司已開辦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及行動郵局的借還款作業,歡迎多加利用。
(三) 自動櫃員機借款作業:
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須會同被保險人至任何一家郵局申請自動櫃員機保險單借款,完成約定手續後,要保人即可持設定之郵政金融卡於郵政自動櫃員機操作保險單借款。被保險人未臨櫃辦理時,需檢具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書面同意書。
(四) 網路ATM或行動郵局借款作業: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至任何一家郵局申請網路ATM或行動郵局借款,完成約定手續後,要保人即可於網路ATM或行動郵局操作保險單借款。說明如下:
1、 網路ATM及行動郵局借款,限要保人、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
2、 要保人於申請網路ATM借款約定手續後,即可持要保人設定之郵政金融卡自行上網(網址:https://webatm.post.gov.tw/)(需備讀卡機)操作保險單借款。
3、 要保人申請行動郵局借款者,須先申請本公司網路郵局帳號及設備綁定密碼,於登入行動郵局後完成設備綁定,再於該設備操作保險單借款時輸入「交易密碼」,才可完成交易。
(五) 保險單還款:
臨櫃、自動櫃員機、網路ATM或行動郵局辦理之保險單借款,可至經辦局臨櫃、於郵政自動櫃員機、網路ATM或行動郵局辦理保險單還款,還款時可選擇「全部本息還清」、「償還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或「僅還利息不還本金」之還款方式(自動櫃員機或網路ATM還款(需備讀卡機)或行動郵局還款,不須辦理申請手續)。
(六) 利息計算方式:
借款利息自借款金額撥款之日起,採牌告利率按單利計算。要保人得隨時償還借款,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1日為止,不論大、小月,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但當日借款當日還款者,以一天計息。計算公式如下:借款金額×借款年利率×(借款月數÷12+借款畸零日數÷365)【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之契約,仍可辦理保單借款,但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之契約,則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七、申請變更險種及保額

(一) 契約轉換:
1、契約轉換係指不同保險種類間的轉換,同一保險種類繳費年期縮短之變更非屬之。
2、契約成立或復效後經過期間滿1年以上且距上次契約轉換生效日滿1年之有效契約,要保人得申請將原契約轉換成本公司規定可轉換之險種。(詳情請洽各地郵局或本公司顧客服務中心)
3、須符合轉換後險種年齡之限制。
4、原契約已繳費月數或應繳費月數不得大於或等於新契約之繳費期滿月數。
5、已變更為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辦理。
6、契約轉換之限制:
(1)不得轉換至已停售之險種。
(2)轉換後之契約以本公司規定可轉換之險種為限。
(3)低保險給付係數(保險給付係數=保險給付總額÷投保金額)之保險種類不得轉換至高保險給付係數之保險種額。
(4)低預定利率之保險種類不得轉換至高預定利率之保險種類。
(5)不同分紅方式之保險種類間不得互為轉換。
(二) 變更繳費年期:
1、限同一保險種類繳費期間之縮短,例如:10年付費常春增額還本保險變更為6年付費常春增額還本保險。
2、須有效契約且應繳至「當月份保費」始得申請。
3、須符合變更後險種年齡之限制。
4、原契約已繳費月數或應繳費月數不得大於或等於新契約之繳費期滿月數。
5、已變更為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辦理。
(三) 變更保險金額:
1、變更之保險金額,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保險金額部分視為終止。
2、須有效契約且應繳至「當月份保費」始得申請。
3、已變更為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辦理。
(四) 轉換或變更後之契約,其高保額/高保費/集保折扣之適用,以收取保費當時符合該險種高保額/高保費/集保折扣給付規定者認定。

八、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臨櫃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為求慎重,不受理郵寄變更地址)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除外責任

(一) 壽險契約: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1年內故意自殺者。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各險種之契約條款約定除外責任者。
(二) 傷害險附約:
1、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1)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2、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失能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 健康險附約
1、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2)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2)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3)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4)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十一、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一)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說明如下:
契約成立時點 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92年1月1日~99年2月2日 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喪葬費用。
99年2月3日~112年11月30日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歲至「保險年齡」未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本公司按各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12年12月1日~迄今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說明如下:
契約成立時點 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92年1月1日~99年2月2日 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之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定之喪葬費用。
99年2月3日~107年11月27日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107年11月28日~迄今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於保單條款均有詳細規定,請參閱。

十二、法定傳染病病名(92年12月25日以前成立之契約適用)

契約條款所載法定傳染病,係指各契約成立時保戶須知列舉之法定傳染病,法定傳染病病名如下:
險種 契約成立時點 法定傳染病病名
(一) 安家定期還本終身壽險
(二) 員工團體特約二倍保障保險
(三) 安和終身保險
(四) 安富增值還本終身壽險
(五) 安平二倍保障終身壽險
(六) 快樂兒童增值還本終身壽險
80年12月1日~84年11月30日 霍亂、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斑疹傷寒、傷寒、副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回歸熱、狂犬病、愛滋病
84年12月1日~92年12月25日 霍亂、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鼠疫、猩紅熱、斑疹傷寒、回歸熱、黃熱病、狂犬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感染

十三、郵政醫院優待辦法

(一)凡參加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壽險保戶,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持同保險單、健保卡及身分證件至郵政醫院就醫者,可享受優惠,歡迎利用。
(二)郵政醫院優待辦法如因故致有修改相關優惠內容必要時,本公司得自行修改或終止,不另行通知。
(三)郵政醫院電話:(02)2395-6755(代表號)
網址:www.postal.com.tw
院址: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4號

十四、中華郵政公司顧客服務中心電話及網址

郵政顧客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0036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資訊網網址:www.post.gov.tw

十五、簡易人壽保險各項申請應備文件便覽

項目 應備證件及書件
(一)撤銷契約
受理局/經辦局辦理
1. 保險單(無保單者免附)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新立契約首期暨續期保險費轉帳代繳委託書(新立契約用)
(二) 變更保險金額、減額繳清、變更為一次納費契約(限91.12.31以前成立之契約)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二之一) 變更保險種類、變更保險種類/金額、展期定期保險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契約變動通知書(終身死亡險變更為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者,應另填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三)指定〈合併〉轉帳繳費日、申請/停止「列印續期保費收據」、申請/終止保費自動墊繳、變更繳費期別、申請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不再續保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三之一)申請/變更繳費證明單寄發方式、申請/變更各類通知單寄發方式/申請壽險中英文投保證明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四)委託/終止轉帳代繳保費 1.保險費收據或保險單(新契約免繳驗)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立帳人國民身分證、帳戶印鑑章、郵政存簿儲金簿或劃撥收支詳情單
4. 轉帳代繳保費委託/終止書
(五)恢復契約效力 1. 保險單
2. 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 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
(六)終止契約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9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受益人領取)
(七)臨櫃保險單借款 1. 保險單
2. 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4. 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5. 限存入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他行本人帳戶或開立以要保人為受款人之不得撤銷記名、禁止背書轉讓、劃線之劃撥業務專用支票
(八)申請/終止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簿(無郵政儲金晶片金融卡或VISA金融卡者應先申請)
4.保險單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申請/終止約定書
※辦理自動櫃員機借款相關業務,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須會同被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未臨櫃辦理時,需檢具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書面同意書
※網路ATM及行動郵局保單借款之申請,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
(九)補發保險單副本 1. 保險單〈遺失補副時免持〉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自付工本費100元
(十)契約轉移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轉出入通知書
(十一)申請死亡給付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2.保險單
3.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4.理賠給付對象若為全體繼承人時,全體繼承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6.被保險人除籍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7.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者,請檢具「道路交通事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者皆為必備文件)
8.病歷查詢同意書
(十二) 申請(完全)失能給付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1) 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領,如未指定理賠受益人時,視被保險人為理賠受益人
(2) 90年3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壽險主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申領
4.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上開能力顯有不足者,應檢附法院宣告監護或宣告輔助之裁定
5.理賠受益人為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時:
(1)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前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
(2)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後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理賠受益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理賠受益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6.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失能程度)
7.病歷查詢同意書
(十三) 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4.被保險人若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記載入院及出院日期)
6.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7.病歷查詢同意書
(十四)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給付 1. 保險單
2.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3. 領款人國民身分證(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十五)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委託終止/轉帳給付 1. 保險單
2. 領款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3.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十六) 高等教育/生存保險金給付 1. 保險單
2.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3.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十七)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4.※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十八)變更契約中文資料
(1)要保人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4. 繼承契約附繳全體繼承人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及要保人死亡證明文件或除籍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除籍戶口名簿
5. 被保險人、新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具保險利益證明文件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3之文件
※要保人死亡之繼承:請攜帶上述1、3、4、5、6之文件
※變更要保人:請攜帶上述1、2、3、5、6之文件
(2)被保險人姓名
(限變更原名)
1. 保險單
2.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3)受益人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新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5. 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6.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5、6之文件
※變更受益人:請攜上述1、2、3、4、6之文件
(4)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地址資料變動通知書
(5)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關係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變更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契約變動通知書
(十九)變更被保險人職業 1. 保險單
2. 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 被保險人在職證明或員工識別證
項目 (一)撤銷契約
受理局/經辦局辦理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無保單者免附)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變動通知書
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新立契約首期暨續期保險費轉帳代繳委託書(新立契約用)
項目 (二) 變更保險金額、減額繳清、變更為一次納費契約(限91.12.31以前成立之契約)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項目 (二之一) 變更保險種類、變更保險種類/金額、展期定期保險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終身死亡險變更為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者,應另填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項目 (三) 指定(合併)轉帳繳費日、申請/停止「列印續期保費收據」、申請/終止保費自動墊繳、變更繳費期別、申請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不再續保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項目 (三之一)申請/變更繳費證明單寄發方式、申請/變更各類通知單寄發方式/申請壽險中英文投保證明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項目 (四)委託/終止轉帳代繳保費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費收據或保險單(新契約免繳驗)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立帳人國民身分證、帳戶印鑑章、郵政存簿儲金簿或劃撥收支詳情單
4、轉帳代繳保費委託/終止書
項目 (五)恢復契約效力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
項目 (六)終止契約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9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受益人領取)
項目 (七)臨櫃保險單借款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4、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5、限存入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他行帳戶或開立以要保人為受款人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劃撥業務專用支票
項目 (八) 申請/終止自動櫃員機/網路ATM/行動郵局借款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3、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簿(無郵政儲金晶片卡或VISA卡者應先申請)
4、保險單自動櫃員機/網路ATM借款申請/終止約定書
※辦理自動櫃員機借款相關業務,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人須會同被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未臨櫃辦理時,需檢具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書面同意書。
※網路ATM及行動郵局保單借款之申請,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且要保人年滿18足歲具行為能力者。
項目 (九)補發保險單副本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遺失補副時免持〉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自付工本費100元
項目 (十)契約轉移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 契約轉出入通知書
項目 (十一) 申請死亡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2、保險單
3、理賠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4、理賠給付對象若為全體繼承人時,應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名及蓋章之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
5、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6、被保險人除籍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7、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者,請檢具「道路交通事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者皆為必備文件)
8、病歷查詢同意書
項目 (十二) 申請(完全)失能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1) 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保險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領,如未指定理賠受益人時,視被保險人為理賠受益人
(2) 90年3月1日(含)以後成立之壽險主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申領
4、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上開能力顯有不足者,應檢附法院宣告監護或宣告輔助之裁定
5、理賠受益人為申領失能給付受益人時:
(1)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前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
(2) 若理賠受益人於被保險人達完全失能後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理賠受益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理賠受益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6、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失能程度)
7、病歷查詢同意書
項目 (十三) 申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
應備證件及書件 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
4、被保險人若身故,理賠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全體繼承人,應檢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並出具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
5、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記載入院及出院日期)
6、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7、病歷查詢同意書
項目 (十四)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3、領款人國民身分證(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項目 (十五) 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領款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滿期保險金領款人為滿期受益人,祝壽保險金領款人為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最後1期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人為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展期定期繳清生存保險金領款人為要保人)
3、滿期/祝壽/高等教育(最後1期)保險金/展期定期繳清生存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項目 (十六) 高等教育/生存保險金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3、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領款通知單(如未收到者免附)
※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項目 (十七)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受益人國民身分證、郵政存簿儲金簿
4、※除88.10.31以前成立之安家險種以外之還本契約,以扣除墊繳本息、欠繳保費及保單借款利息(不含本金)後之淨額給付,如扣除上述款項後為負數,要保人需攜帶身分證及不足款額至各地郵局窗口辦理清償作業。
項目 (十八) 生存/高等教育保險金委託/終止 轉帳給付
(1)要保人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4、繼承契約附繳全體繼承人郵政簡易壽險繼承聲明暨同意書、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及要保人死亡證明文件或除籍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除籍戶口名簿
5、被保險人、新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具保險利益證明文件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3之文件
※要保人死亡之繼承:請攜帶上述1、3、4、5、6之文件
※變更要保人:請攜帶上述1、2、3、5、6之文件
項目 (2)被保險人姓名(限變更原名)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項目 (3)受益人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新受益人國民身分證
5、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6、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變更姓名:請攜帶上述1、2、5、6之文件
※變更受益人:請攜上述1、2、3、4、6之文件
項目 (4)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地址資料變動通知書
項目 (5)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關係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變更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或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4、契約變動通知書
項目 (十九) 變更被保險人職業
應備證件及書件 1、保險單
2、要保人國民身分證
3、契約變動通知書
4、被保險人在職證明或員工識別證

註:

1.辦理上述業務,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理賠受益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或委託他人代辦時:
(1) 除上述文件外,另需檢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他人代理辦理者,應附繳委託書(委託書應經受理局查證屬實,方可受理)。
(3) 未滿7足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相關單據簽章處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簽名(免蓋章)及簽名(或蓋章)。
7歲(含)以上未滿18足歲/受輔助宣告者,相關單據簽章處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上述表格之申請項目(二之一)、(十一)(-4)、(十二)(-5)、(十三)(-4)及(十八)(1-3)相關單據需加蓋印章,項目(四)加蓋帳戶印鑑章,其餘申請項目免蓋印章。
2.劃底線字體之申請單據,可自中華郵政網站壽險業務(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Insurance/)「下載專區」點選「壽險表單」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