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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保單理賠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109/01/31 列印

申請理賠手續

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親自或填委託書委託親友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另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請於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五年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理賠,以免喪失權益。
如於收齊理賠文件後逾15日給付時,依保險法規定按年利率一分加計逾期利息。
注意事項:
由要保人、理賠受益人親自辦理。
向指定經辦局申請。

申請理賠應檢具文件

死亡給付:由理賠受益人申辦
保險單。
要保人、受益人身分證、印章。如委由他人代理,請代理人出具代辦委託書及身分證、印章。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但必要時應提供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或提供警方報案筆錄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原因如為"解剖鑑定中"請暫勿申請理賠,俟死因確定後再行申請)。
被保險人除籍戶籍謄本。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被保險人如係因「車禍」死亡時,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住院醫療費用(日額型):由被保險人申辦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保險單。
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
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證明
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失能給付:

90年3月1日以前成立之主契約由理賠受益人申辦,90年3月1日以後成立的主契約及傷害保險附約由被保險人本人申辦。應備證件:

保險單。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如委由他人代理,請代理人出具代辦委託書及身分證、印章。
失能診斷證明書(請醫師加註確定失能日期及失能程度)。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病歷調查同意書。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金申請及調查書。
郵政壽險聲明事項及個資告知義務書(申請理賠業務專用)。
郵政壽險申請理賠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非身故件須填寫)。

失能給付之條件:

民國92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前成立之壽險契約。「失能」應符合下列6款情形之1,被保險人失能情形已達「極重度」且 「機能永久無法回復」之程度:
損傷中樞神經機能而致癱瘓者。
毀損二肢之機能者:
係指因疾病或意外災害經六個月以後,經醫師 診斷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斷缺一肢者:
係指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雙目完全失明者
係指兩眼個別矯正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完全喪失語言能力者。
雙手十指均斷缺者:
係指雙手十指均缺失者,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亦同。
民國92年12月26日(含當日)以後成立之壽險契約依各契約條款規定辦理。
吉安、金平安及微型傷害保險附約
配合「傷害保險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項修正,自109年1月1日起,新增4-1-2「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失能理賠項目。
本公司109年1月1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若被保險人於1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致「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採從新從優原則,以理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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