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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保險契約扣押或強制執行與介入權行使相關說明

最後檢視/更新日期:114/12/15 列印

壹、保險契約為何會遭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扣押或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欠稅或罰款,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時,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故債務人(要保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可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貳、哪些保險契約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依據114年6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公告,本公司發售之以下幾類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符合金管會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

參、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會影響哪些權益?

債務人為保險契約「要保人」,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要保人對該保險契約之處分權就會受到禁止,任何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行為均不被允許,如變更要保人、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辦理契約終止、部分贖回等。視情況執行機關甚至可以代位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以取得解約金向債權人清償。
債務人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所有保險給付(例如理賠/生存/滿期保險金等),如在執行命令範圍內,即限制債務人領取。
※實際扣押或強制執行內容與範圍,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

肆、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是否會通知我?

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於確認執行命令內容並限制契約處分權作業後,將依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留存地址,寄發掛號信函通知。

伍、保險契約遭扣押或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救濟管道為何?

保單遭扣押或強制執行,僅有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執行命令,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應依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提出。
若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列情事,債務人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該執行機關聲請或聲明異議。
民事聲明異議狀範本: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20-f169b-1.html
聲明異議狀範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
https://www.tpk.moj.gov.tw/9539/9571/9609/108597/

陸、如何行使保險契約介入權(變更要保人)?

法源
依保險法第 123-2 條及第135-4條規定,當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符合法定資格之人(即為介入權人)得於符合法定要件後,申請變更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之效力。
(本公司未發售年金保險商品)
身分資格:
  •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檢附證明文件)。
  • 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1.介入權人須會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保險單至各地郵局填寫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2.本公司函知執行機關介入權申請資訊及擬介入保險契約之試算解約金,副知介入權人及要保人。
3.介入權人依執行機關指示繳款,並將取得之繳款證明正本送達本公司。
4.本公司審核繳款證明無誤後,製發新保險單予介入權人,完成變更要保人作業,變更效力回溯自本公司受理案件申請日。
申請文件
人壽保險契約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
契約中文資料變動通知書
申請期限
介入權申請人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以下簡稱介入事由),介入權人得於前述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要保人變更,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前項3個月期間,自扣押命令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算。如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者,以首次扣押命令送達本公司之翌日為準。
注意事項
  • 原要保人、被保險人及介入權人應配合本公司辦理相關審核程序,包含確認介入權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已支付應付款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身分證明及相關文件,或向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確認其同意之真實性。
  • 如經審核應補正但未能於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完成補正者,視為撤回行使介入權。如介入權之行使不符相關約定程序或法定要件(包含但不限於文件不齊備、介入權人資格要件不符、逾越行使之法定期限等),則受扣押之保險契約可能依執行機關之命令被終止,相關解約金債權亦將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 如有複數介入權人於上開3個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向本公司申請介入本保險契約行使介入權,本公司將與要保人(債務人)確認其真意。申請後,要保人如欲變更介入權人,須撤銷原介入權申請之同意,始能再重新申請。
  • 介入權人所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本公司償付之解約金額度,高於執行債權及費用總額者,於該保險契約發生變更要保人效力後,執行法院應將差額發還債務人。

柒、貴公司的保單險種有哪些?

本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承保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單位或管道為何?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電話:412-8518轉2(手機撥打請加02)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